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天然災害侵襲處理措施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Measures for Responding to Natural Disasters
一 天然災害侵襲時,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是否休市,應以台北市市長宣 布當日台北市公教機關是否停止上班為準據。
二 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休市時,則全體證券商當日停止營業,且當日應 屆交割事務順延辦理。
三 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時: (一) 證券商正常營業,且當日應屆交割事務正常辦理。 (二) 台北市以外地區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首長宣布當日公教機關 停止上班時,於受災區域內之證券商得自行決定是否照常營業,不 論營業否,其應行交割之款券均一律順延辦理,本公司並依下列原 則處理之,所有證券商不得提出異議。 1 款項部分: (1) 受災區域內全體證券商應收應付之款項相抵後屬應付餘額在五 億元以下者,由本公司代為墊付辦理交割。 (2) 前款應付餘額在五億元以上者,其超過五億元之部分,由受災 區域外當日營業且有應收交割款項之全體證券商,依其比率暫 行分攤,俟天然災害過後歸還。 (3) 前款比率暫行分攤之金額在一佰五十萬元以下者,由本公司代 為墊付辦理交割。 2 證券部分: (1) 由本公司通知集保公司以劃撥方式辦理交割;證券商待交割專 戶餘額不足時,有關證券之送存事宜,應依集保公司相關規定 辦理。 (2) 天然災害侵襲地區公教機關連續停止上班達二日以上或該地區 對外交通全部中斷者,證券商無法送存致待交割帳戶存券不足 部分之證券由本公司製發「證券支付憑單」交與買方證券商暫 代交割,並通知集保公司或本公司指定銀行將其同一結算期應 收之有價證券或交割代價等值部分,並轉入本公司帳戶作為擔 保,該項擔保排除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規定之 適用。 (三) 受災區域外證券商如其往來交割銀行在其他地區因天然災害侵襲致 未照常營業,如確無法辦理交割事務者,應檢具書面說明,申請由 本公司代墊其應付之交割代價,惟該等證券商應負擔本公司向銀行 融通之利息。
四 天然災害侵襲當日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時,受災區域內停止營業證券 商之委託人,若至照常營業之證券商開戶,得於當日開戶當日委託買 賣。
五 本措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