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天然災害侵襲處理措施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Measures for Responding to Natural Disast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6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結算交割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天然災害侵襲時應否休市之處理措施(民國 86 年 03 月 1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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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天然災害侵襲時,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是否休市,應以台北市市長宣
      布當日台北市公教機關是否停止上班為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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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休市時,則全體證券商當日停止營業,且當日應
      屆交割事務順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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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時:
   (一) 證券商正常營業,且當日應屆交割事務正常辦理。
   (二) 台北市以外地區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首長宣布當日公教機關
        停止上班時,於受災區域內之證券商得自行決定是否照常營業,不
        論營業否,其應行交割之款券均一律順延辦理,本公司並依下列原
        則處理之,所有證券商不得提出異議。
        1 款項部分:
        (1) 受災區域內全體證券商應收應付之款項相抵後屬應付餘額在五
            億元以下者,由本公司代為墊付辦理交割。
        (2) 前款應付餘額在五億元以上者,其超過五億元之部分,由受災
            區域外當日營業且有應收交割款項之全體證券商,依其比率暫
            行分攤,俟天然災害過後歸還。
        (3) 前款比率暫行分攤之金額在一佰五十萬元以下者,由本公司代
            為墊付辦理交割。
        2 證券部分:
        (1) 由本公司通知集保公司以劃撥方式辦理交割;證券商待交割專
            戶餘額不足時,有關證券之送存事宜,應依集保公司相關規定
            辦理。
        (2) 天然災害侵襲地區公教機關連續停止上班達二日以上或該地區
            對外交通全部中斷者,證券商無法送存致待交割帳戶存券不足
            部分之證券由本公司製發「證券支付憑單」交與買方證券商暫
            代交割,並通知集保公司或本公司指定銀行將其同一結算期應
            收之有價證券或交割代價等值部分,並轉入本公司帳戶作為擔
            保,該項擔保排除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規定之
            適用。
   (三) 受災區域外證券商如其往來交割銀行在其他地區因天然災害侵襲致
        未照常營業,如確無法辦理交割事務者,應檢具書面說明,申請由
        本公司代墊其應付之交割代價,惟該等證券商應負擔本公司向銀行
        融通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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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天然災害侵襲當日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時,受災區域內停止營業證券
      商之委託人,若至照常營業之證券商開戶,得於當日開戶當日委託買
      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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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本措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