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天然災害侵襲處理措施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Measures for Responding to Natural Disasters
一 天然災害侵襲時,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之休市,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 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公司集中 交易市場全日休市,全體證券商當日停止營業,且當日應屆交割款 券順延辦理。 (二) 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上午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公司 集中交易市場全日休市,且當日應屆交割款券順延辦理。 (三) 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下午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公司 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惟收盤後其他交易均予停止,而全體證券商 當日下午應屆交割之有價證券順延辦理。
二 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全日不休市: (一) 天然災害侵襲時,總分公司均在受災區域外之證券商正常營業,且 當日應屆交割事務正常辦理。 (二) 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當日全體或局部區域公教 機關停止上班時,於受災區域內之證券商得自行決定是否照常營業 ,不論營業否,其應屆交割款券本公司依下列原則處理,所有證券 商不得提出異議。 1 款項部分: (1) 受災區域內全體證券商應屆交割價款一律責由其受災區域外之 總公司或分公司辦理。 (2) 受災區域內之總公司應指定一家受災區域外之分公司代辦交割 。指定代辦之分公司無法完成交割時,本公司得先動用該證券 商已繳交之交割結算基金墊付,如有墊付不足,則證券商得申 請由本公司代墊其應付交割代價,並於天然災害過後返還該筆 代墊款。 (3) 證券商總分公司均在受災區域,本公司得動用該證券商已繳交 之交割結算基金墊付交割,如有墊付不足,則由本公司墊款完 成交割,證券商應於天然災害過後返還該筆代墊款。 (4) 本公司動用證券商交割結算基金墊付交割,或由證券商申請由 本公司代墊其應付交割代價完成交割,本公司得通知集保公司 將其同一結算期應收之有價證券等值部分留置本公司帳戶作為 擔保。 2 證券部分: (1) 災害侵襲第一日:受災區域內之證券商應屆交割有價證券一律 順延辦理。 (2) 災害侵襲第二日以上:受災區域內之證券商待交割帳戶存券不 足部分,本公司得代為辦理借券完成交割,並得通知集保公司 將其同一結算期應收之有價證券等值部分留置本公司帳戶作為 擔保,或留置等值之應收交割代價,該項擔保不適用本公司營 業細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三) 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當日上午或下午全體或局 部區域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於受災區域內之證券商得自行決定是 否照常營業,不論營業否,其應屆交割款券依下列原則處理: 1 當日上午停止上班時,該區域內之全體證券商當日應屆交割款券 依二、 (二) 之規定辦理。 2 當日下午停止上班時,該區域內之全體證券商當日上午應屆交割 之款項正常辦理,下午應屆交割之有價證券若無法正常辦理交割 ,應依二、 (二) 、2 之規定辦理。 (四) 總分公司均在受災區域外之證券商如其往來交割銀行在其他地區因 天然災害侵襲致未照常營業,如確無法辦理交割事務者,應檢具書 面說明,本公司得比照二、 (二) 、1 規定處理。
三 天然災害侵襲當日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時,受災區域內停止營業證券 商之委託人,若至照常營業之證券商開戶,得於當日開戶當日委託買 賣。
四 本措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