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系統與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處理措施(民國 84 年 03 月 17 日) |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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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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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理措施所稱發生故障或中斷係指本公司交易系統或交易資訊傳輸系統
之故障或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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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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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情事發生時,宣佈暫停交易:
一 部分暫停交易:
任何有價證券無法撮合時,經本公司查明後,即宣佈該有價證券暫停
交易,其他可正常撮合之有價證券仍繼續交易。
二 全部暫停交易 (經本公司查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
(一) 全部證券商均無法輸入委託資料。
(二) 全部證券商均無法接收成交回報。
(三) 全部有價證券均無法撮合。
(四)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行情揭示及本公司基本市況報導全部中斷。
遇電信局數據線路之故障或中斷時,如合於前項所列條件之一者,適
用前項之暫停交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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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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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情事發生時,宣佈恢復交易或停止交易:
一 經宣佈部分暫停交易後,任何原無法撮合之有價證券,如能於收盤前
二十分鐘恢復正常運作,本公司即宣佈該有價證券恢復交易;否則宣
佈該有價證券停止交易。
二 經宣佈全部暫停交易後,如任何有價證券能於收盤前二十分鐘恢復正
常運作,本公司即宣佈該有價證券恢復交易;其餘有價證券則繼續暫
停交易,若至收盤前二十分鐘仍未有恢復正常運作,即宣佈該等有價
證券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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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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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交易後之處理方式:
一 部分暫停交易或全部暫停交易時,凡經本公司宣佈恢復交易之有價證
券,於宣佈恢復交易後即接受委託輸入且開始撮合交易,並於正常時
間收盤。
二 故障排除後,如遇本公司電腦記憶體資料全部存在時,其前未成交之
買賣申報仍然有效,優先順序不變;如遇本公司電腦記憶體資料部分
或全部消失時,其前未成交之買賣申報全屬無效,證券商應將該等未
成交之買賣申報,確定是否已成交或取消後,將未成交之買賣申報重
行輸入。
三 撮合成交方式依本公司營業細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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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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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宣佈全部暫停交易後,如全部有價證券均未能於收盤前二十分鐘恢復正
常運作,本公司即宣佈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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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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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公告暫停交易、恢復交易、停止交易或停市時,應透過基本市況報
導或中廣公司行情播報系統予以宣佈;宣佈停止交易或停市時,以故障前
最後一筆成交價格,作為當日收盤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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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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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理措施報請 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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