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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採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交易所使用之交易主機應具備之相關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檢查點控制項目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rokerage Trading Checkpoint Control Items Required for Trading Servers Used by Securities Firms for Trading Through the Internet or Other Electronic Method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歷史名稱: 證券商採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交易所使用之交易主機應具備之相關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檢查點控制項目(民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證券商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交易主機之受託買賣檢查點控制項目,
應涵蓋證券管理法令之買賣限制或禁止規定,並至少包含下列各項:
一、委託買賣證券標的正確性及其漲跌幅限制之控管。
二、客戶單日買賣最高額度及信用交易額度之控管,同一證券商(含總分
    公司)同一客戶之單日買賣最高額度及信用交易額度應予歸戶計算。
三、受託買賣金額分層負責授權之控管,亦應予歸戶計算。
四、公會會員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第二十三條所列
    情事之控管。
五、買賣變更交易方式股票之控管。
六、買賣公佈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股票之控管。
七、特殊身分客戶交易限制之控管,如華僑、外國人,證券商內部人員等
    。
八、融資融券股票限制之控管,包括限資限券、停資停券、或自辦券商資
    券餘額限制等。
九、零股、鉅額交易限制之控管。
十、(刪除)。
十一、交易帳戶有效性之控管,如開戶手續未完備、違約及解約等帳戶之
      禁止買賣。
十二、客戶委託賣出證券時集保餘額之檢查;依規定應指定保管銀行(保
      管機構)之客戶,證券商得視風險管控之需要,自行決定是否檢查
      其集保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