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一、本標準依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六條之規定訂定。
二、本標準所稱證券商,係指符合「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 則」第二條規定,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證券商。
三、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應設置營業場所,並明確標示 之。
四、前條之營業場所必須具備左列設備: (一)應裝設受託買賣之營業專用電話、傳真機。 (二)應設置具有即時取得外國證券市場之投資資訊及受託買賣之必要資 訊傳輸設備。 未具「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條件 之證券商,僅需設置具有即時取得外國證券市場之投資資訊傳輸設 備。 (三)行情揭示設備:可供投資人於證券商營業時間內即時查詢外國證券 交易市場交易行情。 (四)資料櫃:陳列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相關資料,以供 投資人閱覽。 (五)公告欄:包括證券主管機關發布之法令函文,本公會之規章、公告 、函文,及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有關文件之揭示。 (六)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有關之其他必要設備。
五、本標準經本公會理事會議通過,並報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