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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民國 98 年 08 月 10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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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依據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
五項、第六項、第十二項及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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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 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標的證券:
1.上市滿六個月且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之普通股股票。
2.上市滿六個月且依所屬國法令所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
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顯
示無累積虧損之臺灣存託憑證。
3.上市滿六個月之受益憑證。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
憑證(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
金受益憑證得不受上市滿六個月之限制。
(二)審核日:標的證券上市滿六個月當日為審核日,若逢非營業日,則
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三)每股淨值:以審核日當時可取得之最近一年度經公告並申報之財務
報告為準。
(四)累積虧損:以審核日當時可取得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年度
、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為準。
(五)採樣期間:以審核日(含)前九十個營業日為採樣期間,作為計算
資料擷取之期間。
(六)採樣證券:以非屬變更交易方法之上市普通股股票、臺灣存託憑證
及受益憑證為採樣證券,作為與標的證券比較之基準。
(七)漲跌幅度:指標的證券、採樣證券或同產業證券計算採樣期間其每
日漲跌幅(絕對值)之平均值。
(八)差價比率:指標的證券、採樣證券或同產業證券計算採樣期間其最
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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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於審核日審核標的證券,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即公告得為融資
融券交易:
(一)當標的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股價波動過度劇烈:
1.該證券漲跌幅度達採樣證券漲跌幅度之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
,且超過同產業證券漲跌幅度之平均值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2.該證券差價比率達採樣證券差價比率之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
,且超過同產業證券差價比率之平均值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二)當標的證券於採樣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成交量過度異常:
1.該證券週轉率達採樣證券週轉率平均值十倍以上。
2.該證券週轉率低於採樣證券週轉率平均值百分之十,且成交量總
數不足三千張或三千個單位數。
(三)當標的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
1.股票部分:持有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足五百人;臺灣存
託憑證部分:持有一千個單位數至五萬個單位數之臺灣存託憑證
持有人數不足五百人;受益憑證部分,持有未超過十萬受益單位
之受益人不足一千人。
2.股票部分:全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
東所持有記名股份占公司上市股份之比率,於公司實收資本額在
五億元以下,達百分之七十五,於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五億元且
在五十億元以下,達百分之八十,於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五十億
元,達百分之八十五;臺灣存託憑證部分:持有臺灣存託憑證單
位數超過發行單位總數百分之五者,於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名冊
所登載之合計單位總數超過發行總額百分之八十;受益憑證部分
,持有受益權單位超過基金總額百分之五之受益人,於受益人名
簿所登載之受益權單位超過基金總額百分之八十。
(四)其他得視為股價波動過度劇烈或成交量過度異常或股權或受益權過
度集中者。
前項規定,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
證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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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審核前條第三項所定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之情事,本公司於審核
日之前,請該上市公司、外國發行人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提供審核日
之股權或受益權相關資料,俾憑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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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標的證券經審核有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將俟該上市公司
、外國發行人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檢具其已無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
之資料報本公司後,再重新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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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標的證券經審核有股價波動過度劇烈或成交量過度異常之情事者,本
公司將定期於每月之最後營業日重新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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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上市有價證券,除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外,符合下列情形時,即
公告其上市當日得為融資融券交易;本項相關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適
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條之規定:
(一)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股票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者。
(二) 任一具有融資融券資格之上市 (櫃) 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轉換為
金融控股公司上市者。
(三) 得為融資融券資格之上市 (櫃)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以百分之百股份
轉換方式轉換為投資控股公司上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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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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