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額度暨借券賣出額度分配作業要點 

Taipei Exchange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Allocation of Limits for Securities Eligible for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and Limits for Sales of Borrowed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6 日

歷史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額度分配作業要點(民國 88 年 01 月 2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一  依據主管機關頒訂之「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六條規定訂定
    。
2
二  融資、融券交易有價證券本日餘額分別達前開標準第六條所定暫停融
    資買進、融券賣出之比率〔以下稱限額〕之八成時,本中心於次一營
    業日即進行分配,其分配計算方式如下:
 (一) 融資:
      各融資證券商及證券金融公司各該有價
      證券本日融資張數餘額
      ─────────────────× (限額-本日餘額)
      各融資證券商及證券金融公司各該有價
      證券本日融資張數餘額之總和
 (二) 融券:
      各融券證券商及證券金融公司各該有價
      證券本日融券張數餘額
      ─────────────────× (限額-本日餘額)
      各融券證券商及證券金融公司各該有價
      證券本日融券張數餘額之總和
 (三) 證券商開辦融資融券業務之首日,其分配額度依下列計算方式自證
      券金融公司項下扣撥:
      證券金融公司當日分配額度
      ────────────
      當日代理證券商家數
 (四) 前開融資、融券分配計算方式之限額及分配計算後如有未足一交易
      單位之部分不予計算及分配。
 (五) 證券金融公司或辦理融資融券證券商有第三點超過分配之情事致扣
      減時,扣減部分將併入計算重新分配予其他證券金融公司及證券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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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違規處理
 (一) 當證券金融公司或辦理融資融券證券商超過第二點分配額度時,本
      中心就其超過張數於超過日之次二營業日扣減該超過證券,若不足
      扣減,則扣減其他分配證券之額度,並以分配量少者優先;扣減當
      日所有證券之分配量仍不足扣減時,於再次一營業日繼續扣減之。
 (二) 證券金融公司於六個月內超過分配額度逾三次或情節嚴重者,陳報
      主管機關處理。
 (三) 證券商於六個月內超過分配額度逾三次者,本中心即通知其改善,
      並對其發生違規之部門負責人為下列之處理:
      1 累計達四次者:通知該公司對該部門負責人予以警告。
      2 累計達五次以上者:暫停該部門負責人執行業務一個月。
    違規次數過多或情節嚴重者,本中心得對其總經理、違規之部門負責
    人及經辦人員另行從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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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作業要點報奉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