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暨調整融資比(民國 88 年 02 月 11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
1
|
本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依據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以下簡稱融
資融券標準) 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2
|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如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所列
之情事者,本中心處理原則如下:
一 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者:依本中心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之公告配合辦
理公告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二 不符合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二項之標準者:本中心於每年五月最後
營業日,審核其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期年度財務報告未達規定者,即
公告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三 符合本中心規定之鉅額違約且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一定比率者:得為融
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發生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台
幣五千萬元以上且該日之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上櫃股份百分之十五以上
時,即公告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四 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有連續五
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一目具
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
證金一成。
五 成交量過度異常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有連續五個
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二目具體
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
金一成。
六 股權過度集中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達第十點第三
款第三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
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七 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者:本中心即公告暫停該股票融
資融券交易。
|
3
|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因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二
至三款、第九款所列情事,致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俟其暫停原因消滅時
,本中心即公告恢復該有價證券融券融券交易。
|
4
|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因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四
款所列情事,致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本中心於次一年依第二點第二款規
定審核其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期年度財務報告,簽合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
第二項之標準者,即公告恢復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
5
|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因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五
款所列情事,致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同時符合下列二項標準時,本中心
於次二營業日公告恢復融資融券交易:
一 連續六個營業日均無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
上。
二 前開六個營業日之最後營業日融資或融券餘額均低於上櫃股份百分之
十五以下。
|
6
|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因有股價波動過度劇烈或成交量過度
異常之情事,致調整該有價證券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者,俟其調整
原因消滅連續六個營業日時,於次一營業日恢復該有價證券原融資比率及
原融券保證金成數。
|
7
|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因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致調整該
有價證券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者,俟該上櫃公司通知已無股權過度
集中之情事時,本中心即恢復該有價證券原融資比率及原融券保證金成數
。
|
8
|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因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股權過度集中
或成交量過度異常,致調整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之情事,同時發生
或交錯發生時,均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成數一成為限;
惟須俟該有價證券已無股價波動過度劇烈及無成交量過度異常之情事連續
六個營業日,且無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時,於次一營業日始行恢復其原融
資比率及原融券保證金成數。
|
9
|
得為融券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當有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股權過度集
中或成交量過度異常之情事,本中心均於融資融券餘額彙總表中個別列明
;遇有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成數一成者,本中心除於融資
融券餘額彙總表中註明外,並於資訊傳輸系統公告;恢復原融資比率及原
融券保證金成數時,亦於資訊傳輸系統公告。
|
10
|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至八款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
如下:
一 界定期間:
(一) 價格及成交量之審查:每日審查,以審查日前三十個營業日 (以下
簡稱該期間) 價格及成交量變動狀況為計算之依據。
(二) 股權之審查:上櫃公司股東常會後,以其股權分散表為依據。
二 採樣範圍:
以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交易之非屬管理股票之上櫃普通股股票為採樣
證券。
三 認定標準:
(一) 有下列情事者,為股價波動過度劇烈:
1 當該證券於該期間,每日漲跌幅 (絕對值) 之平均值達採樣證券
同期間每日漲跌幅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且超過同產業證券
於同期間每日漲跌幅平均值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2 當該證券該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之比率達各採
樣證券同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比率之平均值加
兩個標準差以上,且超過同產業證券於同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
差價對其平均價之比率平均值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二)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成交量過度異常:
1 當該證券於該期間週轉率達採樣證券同期間週轉率平均值十倍以
上。
2 當該證券於該期間週轉率低於採樣證券同期間週轉率平均值百分
之十,且該期間成交量總數不足一千張。
3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股權過度集中:
(1)記名股東人數不足一千人。
(2)持股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足五百人。
(3)全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記名
股份占公司上櫃股份之比率,公司實收資本額在五億元以下者
,達百分之七十五,公司實收資本超過五億元且在五十億元以
下者,達百分之八十,公司實收額超過五十億元者,達百分之
八十五。
4 上櫃公司未於股東常會後十五日內將股權分散表送達本中心者,
視為股權過度集中。
|
11
|
本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