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Collection of Company Registration Fe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歷史名稱: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民國 82 年 10 月 1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本準則依公司法第四百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2
  本準則所定規費包括登記費、執照費、查閱費、抄錄費及各種證明書費。
  前項規費之收費金額,以新臺幣計算。
3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應隨文繳納登記費,按其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四千元一元計算,並繳
  納執照費二千元。
4
  外國公司申請認許登記,應隨文繳納登記費,按其專撥在中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每四千元
  一元計算,並繳納執照費二千元。
5
  公司因增加資本申請登記,其登記費按所增之數額每四千元一元計算,並繳納執照費二千
  元。
6
  公司或外國公司,設立分公司申請登記,每一分公司應隨文繳納執照費二千元。
7
  公司申請換發或補發執照,應隨文繳納執照費一千元。
8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增資登記及認許登記以外之登記,應繳納登記費三百元。
9
  查閱登記簿或其他登記文件,每一公司應繳納查閱費三百元;如需抄錄,每千字或不足一
  千字,應繳納抄錄費二百元。
9-1
  學術機構、商業團體、財團法人或其他有關機構從事與商業有關之研究或調查,經申請主
  管機關審核同意以電腦報表或申請人自備之磁帶抄錄左列資料,除應繳納電腦基本抄錄費
  五千元外,抄錄家數超過五百家時,每增加抄錄一公司另繳納抄錄費十元:
  一、公司統一編號。
  二、公司名稱。
  三、公司所在地。
  四、資本額。
  五、代表人。
  六、核准設立登記日期。
  七、所營事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提供之資料。
10
  依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申請核給證明書,每件應繳納證書費一百元;申請核給印鑑
  證明書,每件應繳納證書費一百元。
11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免繳登記費或執照費:
  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公司所在地變動而申請變更之登記者。
  二、申請停業登記、解散登記或撤回認許登記者。
  三、申請設立登記或資本變更登記時,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
12
  本規則所定之規費,其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13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