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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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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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依公司法第四百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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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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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規定規費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費、登記費、查閱費、抄
錄費及各種證明書費。前項規費之收費金額,以新臺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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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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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者,應繳納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費三百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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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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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應隨文繳納登記費,按其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四千元
一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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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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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申請認許登記,應隨文繳納登記費,按其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
業所用資金每四千元一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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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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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增加資本申請登記,其登記費按所增之數額每四千元一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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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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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增資、減資登記併案辦理者,其登記費按章程實際增加資本總額
每四千元一元計算;未增加者繳納六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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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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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外國公司,設立分公司申請登記,每一分公司應隨文繳納登記費六
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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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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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增資登記及認許登記以外登記,應繳納登記費六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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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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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登記簿或其他登記文件,每一公司應繳納查閱費三百元,如須抄錄公
司登記事項卡,每份須繳納一百元;其他事項,每份每千字或不足一千字
,應繳納抄錄費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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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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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主管機關以電腦報表或申請人自備之磁帶抄錄下列資料,除應繳納電
腦基本抄錄費五千元外,抄錄家數超過五百家時,每增加抄錄一公司另繳
納抄錄費十元:
一 公司統一編號。
二 公司名稱。
三 所營事業。
四 公司所在地。
五 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六 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七 經理人姓名。
八 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九 核准設立登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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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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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申請核給證明書,每份應繳納證書費一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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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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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登記費:
一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公司所在地、負責人或股東地址變動而
申請變更登記者。
二 申請停業登記、延展登記、復業登記、解散登記或撤回認許登記者。
三 申請設立登記或資本變更登記時,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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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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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定之規費,其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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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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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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