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公司決算書表申報暨查核辦法(民國 83 年 10 月 14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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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公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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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之決算書表,係指公司每營業年度終了應編製之左列書表:
一、營業報告書。
二、資產負債表。
三、主要財產之財產目錄。
四、損益表。
五、股東權益變動表。
六、現金流量表。
七、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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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決算書表之申報、查核,除公營事業及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外,依左列規定分
期實施之:
一、第一期: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以下同)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
二、第二期:實收資本額二千萬元以上之公司。
三、第三期:實收資本額一千萬元以上之公司。
四、第四期:全面實施。
前項分期實施申報、查核之日期及外國公司決算書表申報、查核之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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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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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三條規定受查核之公司,應將決算書表於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提請股東同意或
股東會承認後備置於本公司,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
前項之申報,公司得委託會計師、律師辦理,並附具代理申報委託書。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逾期不申報時,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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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查核公司為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公司,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
及現金流量表,應先經會計師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規定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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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查核公司之決算書表於申報主管機關前,得委託會計師依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查核,
並提出查核報告。
前項會計師查核報告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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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受託查核公司決算書表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公司會計年度不採曆年制者,有無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二、年度決算是否如期辦理完竣。
三、有無設置帳簿及備置憑證。
四、所送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是否與帳載各科目餘額相符。
五、公司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有無由公司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章。
六、公司應收之股款,有無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
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之情形。
七、公司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
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有無超過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
。
八、公司因擴充生產設備而增加固定資產所需資金,有無以短期債款支應。
九、公司有無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十、公司之資金,除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外,有無貸與股東或任何
他人。
十一、公司決算書表有無提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承認。
十二、公司有無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六個月以上之情事
。
十三、公司有無設立或變更登記後六個月尚未辦妥營利事業登記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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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受託查核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之決算書表,除依第八條規定辦理外,應另查核左列
事項:
一、股東以債權抵作股本,到期有無受清償。
二、公司分派盈餘時,有無先彌補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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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受託查核有限公司之決算書表,除依第八條規定辦理外,應另查核左列事項。
一、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時,有無先彌補虧損,提出法定盈餘公積。
二、公司分派紅利時,有無按章程規定分配員工紅利。
三、公司虧損是否已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或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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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受託查核股份有限公司之決算書表,除依第八條規定辦理外,應另查核左列事項:
一、公司虧損是否已達實收資本二分之一,或公司資產是否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情形
。
二、公司分派盈餘時有無先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按章程規定分配員工紅利。
三、有無依本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累積資本公積。
四、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是否依法使用。
五、固定資產重估是否依法辦理,列帳是否合法。
六、有價證券及存貨有無將未實現之溢價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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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查核公司決算書表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並加說
明。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拒絕提出時,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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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審查會計師查核報告時,得調閱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但應負保守秘密及善良管
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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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查核決算書表,發現有不合規定之情事時,除得通知公司限期申復外,應即依法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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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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