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tandards for Determining Whether a TWSE Listed Company Shall Publish Complete Financial Forecasts
查「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下稱財務預測處理準則 ) 業經主管機關於91年11月14日發布施行,依該準則第六條第二項 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如有於新聞、雜誌、廣播、電視、網路、其他傳播 媒體,或於業績發表會、記者會或其他場所公開營業收入或獲利之預測性 資訊者,視為自願公開財務預測。」為加強規範上市公司所發布之預測性 資訊」,特訂定本認定標準以資遵循。 上市公司如有於前述場合公開有關營業收入或獲利之預測資訊時,其是否 有自願公開財務預測之適用,本公司悉依本認定標準辦理。 一 上市公司承認曾公開營收或獲利資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 符合應自願公開財務預測之要件。: (一) 公開之資訊係公司整體性且屬明確具體之金額,例如:營收 100 億元、eps 2 元…等,因有確切數據,故已符合應公開財務預測之 要件。 (二) 被公開之資訊雖屬公司內部資料,但屬整體性及有具體之金額,例 如:營收 60 億元、eps 1.5 元…等,且已向外界公開,基於「資 訊對稱性」,仍視為符合應公開財務預測之要件。 二 上市公司承認其所公開之資訊內容係屬營收或獲利之目標,例如:營 收不低於 130 億元、營收挑戰 300 億元、營收界於 95 億~120 億元間、營收較上年度成長 3 成以上、ep 維持在 2.5 元以上、 eps 不低於 2 元…等,經本公司進一步查證其依據之資料內容 (如 調閱董事會議事錄、相關議事資料、公司出具之補充說明或聲明書等 ) ,發現其據以公開上開資訊之資料係屬明確、具體者 (如相關會議 或董事會已有決議營收或獲利之金額) ,則視為符合應自願公開財務 預測之要件。 三 上市公司於股東會年報之「致股東報告書」中揭露當年度營業計劃概 要時,若其內容僅說明「經營方針、預期銷售數量及其依據及重要之 產銷政策」,因係依法令規定辦理,故可排除適用自願公開財務預測 之規定;若揭露之內容超出上述範圍且涉及營業收入或獲利之預測性 資訊時,則依上開方式評估判斷是否視為應自願公開財務預測。 四 上市公司發布已符合應自願公開財務預測之資訊者,應依財務預測處 理準則辦理財務預測公開,本公司並將上開資訊移請本公司市場監視 部供查核不法 (內線) 交易之參考;若資訊內容雖尚未符合應自願公 開財測要件,或報章媒體有自行報導有關上市公司之預測性資訊,本 公司除依「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相關規定, 請相關之上市公司於重大訊息中揭露、澄清外,應將上開資訊移請本 公司市場監視部供查核不法 (內線) 交易之參考。 五 經本公司函知該上市公司 (並副陳 主管機關) 有符合應自願公開財 務預測情事者,該上市公司應於文到後七個營業日內依財務預測處理 準則相關規定辦理公告申報;如上市公司有不同之觀點而申復不辦理 財務預測公開者,本公司應即將判定應公開財務預測之理由及該公司 之申復意見,併同陳報 主管機關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