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tandards for Determining Whether a TWSE Listed Company Shall Publish Complete Financial Forecas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查核審閱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民國 96 年 11 月 0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查「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下稱財務預測處理準則
)業經主管機關於 93 年 12 月 9  日發布施行,依該準則第六條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未依本準則所訂方式,而於新聞、雜誌、廣播、電視、網
路、其他傳播媒體,或於業績發表會、記者會或其他場所發布營業收入或
獲利之預測性資訊者,本會得請公司依第三章規定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
」為加強規範上市公司所發布之預測性資訊,特訂定本認定標準以資遵循
。上市公司如有於前述場合發布有關營業收入或獲利之預測資訊時,其是
否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適用,本公司悉依本認定標準辦理。
第一條  上市公司承認曾發布營收或獲利資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
        視為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要件,但上市公司於召開法人
        說明會中發布其營業收入、營業毛利率及營業利益率之預測性資
        訊,且最近四季每一季營業外收支金額占稅前損益比重均不超過
        10%者,並已將相關資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充分揭露,視
        為已公開財務預測資訊,不適用前開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規
        定:
    (一)發布之資訊係公司整體性且屬明確具體之金額,例如:營收 1
          00  億元、eps 2 元…等,因有確切數據,故已符合應公開完
          整式財務預測之要件。
    (二)被發布之資訊雖屬公司內部資料,但屬整體性及有具體之金額
          ,例如:營收 60 億元、eps 1.5 元…等,且已向外界發布,
          基於「資訊對稱性」,仍視為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要
          件。
第二條  上市公司承認其所發布之資訊內容係屬營收或獲利之目標,例如
        :營收不低於 130  億元、營收挑戰 300  億元、營收界於 95
        億~120 億元間、營收較上年度成長 3  成以上、 ep 維持在 2
        .5  元以上、eps 不低於 2  元…等,經本公司進一步查證其依
        據之資料內容(如調閱董事會議事錄、相關議事資料、公司出具
        之補充說明或聲明書等),發現其據以發布上開資訊之資料係屬
        明確、具體者(如相關會議或董事會已有決議營收或獲利之金額
        ),則視為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要件。
第三條  上市公司於股東會年報之「致股東報告書」中揭露當年度營業計
        劃概要時,若其內容僅說明「經營方針、預期銷售數量及其依據
        及重要之產銷政策」,因係依法令規定辦理,故可排除適用公開
        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規定;若揭露之內容超出上述範圍且涉及營業
        收入或獲利之預測性資訊時,則依上開方式評估判斷是否視為應
        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
第四條 上市公司發布已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資訊者,應依財務
        預測處理準則辦理完整式財務預測公開,本公司並將上開資訊移
        請本公司監視部供查核不法(內線)交易之參考;若資訊內容雖
        尚未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要件,或報章媒體有自行報導有
        關上市公司之預測性資訊,本公司除依「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
        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相關規定,請相關之上市公司於重大訊息
        中揭露、澄清外,應將上開資訊移請本公司監視部供查核不法(
        內線)交易之參考。
第五條  經本公司函知該上市公司(並副陳主管機關)有符合應公開完整
        式財務預測情事者,該上市公司應於編製通知到達之日起十日內
        依財務預測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公告申報;如上市公司有不同
        之觀點而申復不辦理完整式財務預測公開者,本公司應即將判定
        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理由及該公司之申復意見,併同陳報主
        管機關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