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tandards for Determining Whether a TWSE Listed Company Shall Publish Complete Financial Forecasts
查「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六條規定:「公開發行 公司未依本準則所訂方式,而於新聞、雜誌、廣播、電視、網路、其他傳 播媒體,或於業績發表會、記者會或其他場所發布營業收入或獲利之預測 性資訊者,本會得請公司依第三章規定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為加強規 範上市公司所發布之預測性資訊,特訂定本認定標準以資遵循。上市公司 如有於前述場合發布有關營業收入或獲利之預測資訊,且尚未依「公開發 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公開相關期間之簡式或完整式財務預 測者,其是否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適用,本公司悉依本認定標準辦理 。 第一條 上市公司自行發布整體性或占全部營收逾 50% 之業務(產品) 之個別(合併)營收或獲利預測性資訊者,或本公司發現有媒體 報導上市公司相關預測性資訊,惟上市公司未澄清非其所發布者 ,除第二條所述情事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符合應公 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要件: (一)發布或被報導之資訊屬明確具體之金額,例如:營收 100 億 元、營業損益 50 億元、稅前損益 50 億元、eps 2 元…等。 (二)發布或被報導之資訊屬區間、上下限或變動比率,例如:營收 不低於 130 億元、營收挑戰 300 億元、營收界於 95 億~ 120 億元間、營收較上年度成長或衰退 3 成以上、營業或稅 前損益成長或衰退 3 成以上、eps 維持在 2.5 元以上、ep s 不低於 2 元…等。 第二條 上市公司於召開法人說明會中發布其營業收入、營業毛利(率) 及營業利益(率)或合併營業收入、合併營業毛利(率)及合併 營業利益(率)之預測性資訊,且最近四季個別(或合併)財務 報表營業外收支金額合計數占稅前損益合計數不超過 10% 者, 並已將相關資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充分揭露,視為已公開財務預 測資訊,不適用第一條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規定。 惟上市公司應隨時評估前述預測性資訊之達成情形,經評估有未 能達成之虞者,應即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前述預 測性資訊已不適用。嗣上市公司欲更新(正)前述預測性資訊, 則應另召開法人說明會或依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 者會作業程序」召開說明記者會,或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 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第三條 上市公司於股東會年報之「致股東報告書」中揭露當年度營業計 劃概要時,若其內容僅說明「經營方針、預期銷售數量及其依據 及重要之產銷政策」,因係依法令規定辦理,故可排除適用公開 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規定;若揭露之內容超出上述範圍且涉及營業 收入或獲利之預測性資訊時,則依上開方式評估判斷是否視為應 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 第四條 上市公司發布已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資訊者,應依財務 預測處理準則辦理完整式財務預測公開,本公司並將上開資訊移 請本公司監視部供查核不法(內線)交易之參考;若資訊內容雖 尚未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要件,或報章媒體有自行報導有 關上市公司之預測性資訊,本公司除依「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 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相關規定,請相關之上市公司於重大訊息 中揭露、澄清外,應將上開資訊移請本公司監視部供查核不法( 內線)交易之參考。 第五條 經本公司函知該上市公司(並副陳主管機關)有符合應公開完整 式財務預測情事者,該上市公司應於編製通知到達之日起十日內 依財務預測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公告申報;如上市公司有不同 之觀點而申復不辦理完整式財務預測公開者,本公司應即將判定 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理由及該公司之申復意見,併同陳報主 管機關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