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受益憑證信託事業及境外基金機構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Verification and Disclosure of Material Information of Trust Enterprises with TWSE Listed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and Offshore Fund Institutio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民國 93 年 08 月 0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本處理程序依本公司與發行且成立之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
託公司 (以下簡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所簽訂之受益憑證上市契約第二條
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處理程序所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重大訊息,係指該事業或該上市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所發生之下列事項:                                  
一  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二  因經營業務或業務人員執行業務,發生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
    爭訟或假扣押、假處分之申請或執行,對公司財務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                                                          
三  向法院聲請重整者。                                          
四  董事長、總經理、法人董監事及其代表人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察
    人發生變動者,及嗣後上揭人員遇有變動者。                    
五  非屬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之更換公司或所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之簽證會計師者。                                          
六  董事會決議停業、復業。                                      
七  董事會決議解散、合併;或董事會決議合併後於合併案進行中復為撤
    銷合併決議者;或原合併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八  董事會決議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九  董事會決議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核准或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不善等事由,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核
    准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有關業務或其移轉之基金;或由主
    管機關協調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無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願承受者,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者。
十一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內容。
十二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或保管機構之更換。                        
十三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十四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十五  召開受益人大會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十六  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者。                                    
十七  董事會決議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十八  其他足以影響公司繼續經營或所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人權
      益者。                                                    
前項第十六款所稱關係人,指與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同一來源控制或具
有相互控制關係之法人。
第 3 條
有前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或傳播媒體報導日之次一營業日
交易時間開始前將該訊息內容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但於
其前發布新聞稿者,則應同時輸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現大眾傳播媒體
報導前條所訂各款情事或報導與事實有所不符者,應於傳播媒體報導之次
一營業日前將該訊息之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第 4 條
本公司發現或經投資人檢具佐證資料以傳真方式 (附表一) 向本公司查詢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依第二條規定未發布之重大訊息,本公司認為有必要
時得填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 (一) 」 (附表二) 載
明訊息來源、內容,以傳真及電話方式詢問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言人或
代理發言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本公司規定期限內就該項查詢內容之
相關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前項所稱本公司規定期限內,係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若於該營業日上午十
二時三十分前接獲本公司傳真及電話詢問時,應於收盤前將該項說明輸入
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該營業日上午十二
時三十分後接獲本公司傳真及電話詢問,應於「當日」下午五時前將該項
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第一項投資人書面查詢資料,應填具真實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
聯絡電話,本公司得以原件或其摘要於正常營業時間內向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查詢。
第 5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發布重大訊息之前,不得私下公布任何消息,以確保
資訊之正確性及普及性。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就其所發布之重大訊息應詳述發生事實、原因,估計
影響及因應措施。
第 6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若因其他原因無法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
系統,而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 (二) 」 (附表三) 
發布重大訊息者,本公司得依規定公告,或經由本公司資訊傳輸系統揭示
週知,並得以其影本轉送各證券經紀商於其營業處所公開張貼,及本公司
公共關係室陳列,以提供投資大眾參考。
第 7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者,本公司得按其情節,處以新
台幣三萬元之違約金;如須補辦公開者,並函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文到
二日內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得按日處以新台幣壹萬元之違約金,至
辦理之日為止。被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五日內向本公司
財務部繳納違約金。
第 8 條
本處理程序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