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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有價證券借貸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擔保品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Directions for Collateral Management in Fixed-price and Competitive Auc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Transactions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歷史名稱: 有價證券借貸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擔保品管理應行注意事項(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壹  適用範圍
    借券人申請借券,擔保品之提交、更換、領回作業及權息償還,本公
    司對擔保品之洗價、追繳及處分作業,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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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申請借券之擔保品提交作業
一  借券人申請借券時,應經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輸入借貸帳號、
    有價證券名稱、數量、還券日期、成交費率等相關資料,同時輸入現
    金、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及銀行保證之擔保品明細資料。
二  借券人提交現金擔保品時,由借券人自行匯撥存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
    虛擬帳戶,並委託證券商經由本公司借券系統輸入。同帳戶之擔保金
    得由借券人在額度內自行指定供當日不同借券申請之擔保金使用。
    現金擔保品以新台幣為計算貨幣,最小單位為元,借券人申請開戶時
    ,每一借券帳戶均應設定一個銀行帳戶,並由本公司賦予一虛擬帳戶
    ,凡現金擔保品之提交均應透過該虛擬帳戶為之。
三  借券人提交上市與上櫃有價證券擔保品,其股數必須以仟股為單位,
    經由證券商輸入有價證券名稱及數量後,由本公司通知證券集中保管
    事業辦理圈存。
四  借券人提交銀行保證擔保者,應先行向銀行辦妥保證手續後,經由證
    券商向本公司申請後,將保證函正本交付本公司,由本公司代為輸入
    ,銀行保證以萬元為單位,其保證期限至少六個月以上。
    借券人提交之銀行保證,一張銀行保證函原則上僅提供一筆借券申請
    使用。
    借券人若以一張銀行保證函提供多筆借券申請使用,除該保證函期間
    需能涵蓋各筆之借券期間外,應以書面提示同一張銀行保證函所對應
    之借券申請編號。
    借券人若以多張銀行保證函提供一筆借券申請使用,則除各保證函期
    間需能涵蓋借券期間外,應將該多張銀行保證函之資料彙總以同一借
    券申請編號供本公司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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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擔保品更換申請作業
一  借券人得於借券申請當日規定作業時間內,增加、減少或更換不同種
    類之擔保品,所增加、減少或經更換後之不同種類擔保品,不得低於
    借券申請提交時之擔保規定比率。
二  借券人經由證券商透過本公司借券系統更換擔保品,其作業方式為先
    提交額外擔保品後,再申請領回原先提交等值內之擔保品,其中有價
    證券擔保品之價值係以交易市場當日開盤參考價格再乘以折價比率計
    算。
三  現金及銀行保證書之更換,其提交方式比照借券人借券申請時之提交
    方式辦理,領回則於申請之次一營業日經本公司核可後退還至證券商
    處。
四  有價證券擔保品之更換,其提交與領回,由本公司通知證券集中保管
    事業,於本公司證券擔保品帳戶與借券人集中保管交割帳戶間即時撥
    轉。
五  借券人提交之有價證券擔保品或銀行保證,若經本公司審核為不合格
    擔保品時,本公司即於當日通知借券人更換之,借券人若未於次一營
    業日前更換為合格擔保品,則其擔保品價值以零計算之。
若擔保品經審核為不合格擔保品,當日即以擔保價值為零試算其擔保維持
率,若試算之擔保維持率仍在擔保規定比率以上時,即通知借券人領回該
擔保品,否則即通知借券人應於次一營業日前更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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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擔保品領回申請作業
一  借券人於借券申請日因部分成交致提交之擔保品超過擔保規定比率時
    ,得於規定作業時間內,經由證券商透過本公司之借券系統,申請領
    回超過擔保規定比率部分之擔保品。
二  借券人當日規定作業時間內如未申請領回擔保品,由本公司依有價證
    券擔保品之數量由小至大依序主動退還借券人,若有價證券擔保品完
    全退還後,仍有需退還之額度,則以銀行保證、現金等順序依次退還
    。
    銀行保證函若退還借券人後,將造成擔保維持率不足擔保規定比率時
    ,本公司則不予退還。
三  當日借券申請未成交者,除現金擔保品已由借券人於當日指定作為另
    筆借券申請使用不予退還外,本公司將主動退還該借券申請提交之全
    部擔保品。
四  借券人剩餘擔保品退還作業完成後,由本公司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將已圈存成交之有價證券擔保品批次撥入本公司之有價證券擔保品帳
    戶內。
五  當借券人之一筆借券及其權益補償部分,均已全部歸還時,借券人得
    隨時申請一次領回該筆借券之全部擔保品;若該筆借券係分多筆成交
    ,當僅就其中單筆成交作歸還時,僅得於同日申請領回已歸還部分等
    值內之擔保品,其中有價證券擔保品之價值係以交易市場當日開盤參
    考價格再乘以折價比率計算。
六  本公司確認已收到借券人應付借券相關費用後始退還其申請領回之擔
    保品。
七  本公司應產製擔保品退還相關報表以退還擔保品,其退還方式如下
 (一) 現金:於次一營業日直接劃撥存入證券商之銀行帳戶。
 (二) 上市與上櫃有價證券:當日直接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解除圈存或
      通知集保公司後即時撥券。
 (三) 銀行保證:於次一營業日將保證文件正本退還借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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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權息償還
一  有價證券擔保品由本公司編製過戶清冊及媒體資料,於發行公司停止
    過戶前一營業日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向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
    機構辦理過戶。
二  現金擔保品由本公司依據本公司往來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支付利
    息予借券人。
6
陸  洗價及擔保品追繳作業
一  本公司應於每日下午三時,以當日收盤價計算各筆借券之擔保維持率
    ,若於各有價證券除權息交易日之前三個營業日,則以各有價證券當
    日收盤價扣除息值或扣除以該當日收盤價為基礎計算之權值計之。
二  當擔保維持率低於擔保下限比率,本公司應即經由借券人之代理證券
    商對該借券人發出追繳通知,借券人應於通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三時
    前補足擔保品,以使擔保維持率回復至擔保規定比率。
三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下午三時後計算各筆借券之擔保維持率,除可提
    供借券人經由證券商查詢外,並就其中擔保維持率不足部分產製補繳
    通知,並於當日 (T日) 以檔案傳輸方式,於下午三時三十分前通知
    借券人之代理證券商,代理證券商於接獲補繳通知起,應即時通知借
    券人,俾使借券人得於本公司通知之次一營業日 (T+1日) 及時補
    繳擔保品。
四  借券人補繳之現金、銀行保證,其提交方式依本注意事項貳、之規定
    辦理,惟有價證券擔保品之提交由本公司通知集保公司採即時撥帳處
    理。
五  倘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借券人提交之有價證券擔保品,因股價變動,
    致擔保品價值超過時,借券人不得對增加部分要求退還,或抵充借券
    費用、現金擔保品及銀行保證部分。
7
柒  擔保品處分作業
一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之借券人若經本公司認定違約,本公司即於違約
    日 (T日) 由電腦系統產製違約資料及擔保品明細資料報表及檔案,
    於次一營業日 (T+1日) 起處分擔保品,並自交易市場買回或借取
    有價證券代為還券;若無法在違約發生日起三個營業日 (T+2日)
    內買回或借到有價證券,則以第三個營業日 (T+2日) 之交易市場
    收盤價格為基準計算,以等值之現金償還之。買回應付價款或現金償
    還價款由擔保金中扣抵或由本公司先行墊付
二  有價證券擔保品之處分,本公司得委託證券商於指定處分之營業日起
    ,於本公司或櫃檯買賣中心申報賣出,如已申報而未成交,應於次一
    營業日繼續申報,直至成交為止。
三  現金擔保品之處分則作為買回有價證券之價金或抵充相關費用,銀行
    保證擔保則由本公司向保證銀行直接請求清償。
四  有價證券擔保品之處分,以本公司向證券商開設「台灣證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處理違約專戶」處理之。
五  本公司因處理違約所生之有關費用,均由借券人負擔之。
六  本公司處分有價證券擔保品後,就其清償欠款剩餘款項,返還借券人
    ,另就其不足清償欠款者,向借券人追償之。
8
捌  附則
    本注意事項報奉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