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作業程序(民國 101 年 05 月 15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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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程序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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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審查受託機構所募集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
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申請案件,除法令規章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
作業程序辦理,審查作業各有關規定依據之條文如有變更,依新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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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託機構申請其所募集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
證券上市者,應依本公司規定,檢具各該上市申請書,載明其應記載
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送由本公司總收發人員簽收,經登記、編號
後,分發承辦單位辦理,承辦單位應依序指派專人辦理,承辦人員於
接受分案後,應即於承辦單位收文登記簿內簽收,並應將申請文件及
附件妥為保管,且應函報主管機關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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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受託機構所募集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
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申請案件後,應就申請書件及其附
件,進行書面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如下:
(一) 審查要點:
1.申請書件部分:
(1) 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
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申請書件檢查表」 (附表一) ,逐級覆
核,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2) 檢查公開說明書有無依主管機關頒布實施之「受託機構募集不
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
則」規定予以載明,並填具「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
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檢查表」 (附表二) 。
(3) 檢查證券承銷商所出具評估報告,是否明確表示本次資產信託
計畫之可行性及合理性。
(4) 前 (1) 至 (2) 之審查,承辦人員應填具相關檢查表,並逐
級覆核,如審查結果發現有未記載或記載未詳盡事項者,即簽
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2.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所訂上市條件部分:依據其上市申
請書及所附附件,審查其是否合於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第二十三條之二所訂各款上市條件,並填具上市條件審查表 (附
表三) ,逐級覆核。
(二) 上市同意函之核發:
1.經書面審查其申請書件齊全,並符合上市條件,且逐級複核無誤
者,由本公司先行出具同意上市函,並載明「以其申請募集發行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申請案獲主
管機關核准,且依成立後之受益人分散資料顯示其仍符合上市條
件為條件,本公司同意其所募集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且於本函發文日起算,三十日
內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募集發行者,本同意函失其效力」等字句,
以供其向主管機關申請募集發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
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用。
2.本公司承辦部門應按月將受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
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申請上市案件之出具上市同意函情形,彙總陳
報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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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應依下列期限檢送相關資料予本公司:
(一)主管機關核准募集發行後三日內檢送該核准函影本,本公司即檢具
其上市申請書及相關附件,連同前揭審查資料,與所簽訂之上市契
約,一併先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同時函知各證券商及其他相關
單位預作上市買賣之準備作業。
(二)銷售完成後三日內檢送受益人分散情形表(附表四),並洽訂上市
買賣日期,該日期應距函送之日不少於三個營業日以上之期間。
經本公司承辦人員核對審查符合上市條件者,即行據以辦理上市公告
事宜,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若經核對審查不符合上市條件者,應撤
銷上市契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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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司承辦部門應按月將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
受益證券上市買賣案件,彙總報告於董事會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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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作業程序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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