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契約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Listing Contract for REIT Beneficiary Securities or REAT Beneficiary Securities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受託機構) 依「受託機構募集或私 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 為其奉准募集發行之□不動產投 資信託受益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依證 券交易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按證券交易所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契約準則所定事項,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 約,茲將雙方應行遵守之事項開列如左: 第一條 受託機構依本契約初次申請上市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計有: ┌────┬─┬────┬─────┬─────┬──┐ │不動產投│發│發行總額│每單位金額│發行單位數│備考│ │資信託基│行│ (元) │ (元) │ (張) │ │ │金\不動│日│ │ │ │ │ │產資產信│期│ │ │ │ │ │託名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市□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嗣後 如有增或內容變更,其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 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申請書,或不動產投資信 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內容變更申請書所載之上 市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增減,或 內容變更事項,作為本□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不動產資產 信託受益證券上市契約之一部份。 第二條 受託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應遵守有關法令及證券交易所章則暨公告 事項之規定。 第三條 受託機構於本上市契約生效後,應於初次上市時及以後每年一月 份內,向證券交易所繳付□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不動產資 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費。 前項上市費費率為依上市有價證券發行餘額總面值百分之零點零 三計收之,但每年上市費最高額為五十萬元。 第四條 因上市契約所生之爭議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六章仲裁之規定解決之 。 第五條 本契約五份分別呈轉外,並由受託機構及證券交易所各執乙份。 第六條 本契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約人: 法定代理人: 住 址: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