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Verification and Disclosure of Material Information of Real Estate Securitization Trustee Institution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民國 96 年 03 月 0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本處理程序依本公司與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簽訂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
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契約第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處理程序所稱受託機構之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訂定借款契約者。
二、前款借款契約之債權人,係受託機構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
    規定之內部人或內部人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其擔任負責人之法人或同
    一來源控制或具有相互控制關係之法人者。
三、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於借入款項之範圍,就信託財產為不
    動產抵押權或其他擔保物權之設定者。
四、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進行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交易
    者。
五、受託機構設置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報告董事會其評審信託財產之主
    要內容。
六、前一營業日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七、信託財產鑑價金額與帳面價值差異達百分之十或達新台幣一億元,而
    應將差異金額調整入帳者。
八、新受託機構受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五十五
    條命原受託機構移轉之信託業務及信託財產者。
九、受託機構終止與不動產管理機構之委任契約者。
十、受託機構未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分配信託利
    益者。
十一、受託機構之行為有損害信託財產之虞,經信託監察人請求停止其行
      為者。
十二、受託機構因違反「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依該條例處分者。
十三、受託機構有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十四、受託機構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其財務或業
      務有重大影響者。
十五、受託機構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十六、受託機構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局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
   (理)事發生變動者。
十七、受託機構簽訂重要契約或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
十八、信託財產對信託事務處理之費用,有支付不能之情事者。
十九、變更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者。
二十、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有變更、解除或終止之
      情事者。
二十一、受託機構辭任或解任;或有指定、聲請選任新受託機構之情事者
        。
二十二、信託監察人發生變動者。
二十三、決定受益人會議召集日期、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停止變更期間或收
        益發放基準日。
二十四、受益人會議之重要決議事項。
二十五、有「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
        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情事者;及受託機
        構依同條項第四款規定通知該持有人於一個月內轉讓受益證券之
        屆期改善情形。
二十六、受託機構出具基金管理績效報告時。
二十七、受託機構於不動產每年鑑估價值發生重大變動,致影響受益證券
        價格時,應於變動當月底公告。
二十八、受託機構於發起人每季底提供持有受益證券情形時。
二十九、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或受益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或其他之
        重大決策。
第 3 條
有前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或傳播媒體報導日之次一營業日
交易時間開始前將該訊息內容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但於
其前發布新聞稿者,則應同時輸入。受託機構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前條
所訂各款情事或其報導事項與事實有所不符者,應於傳播媒體報導之次一
營業日前將該訊息之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第 4 條
本公司發現或經投資人檢具佐證資料以傳真方式 (附表一) 向本公司查詢
受託機構有依第二條規定未發布之重大訊息,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得填具
「受託機構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 (一) 」 (附表二) 載明訊息來源、內容
,以傳真及電話方式詢問該受託機構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受託機構應依
本公司指定之時間就該項查詢內容之相關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
申報系統。
前項所稱本公司規定期限內,係指受託機構若於該營業日上午十二時三十
分前接獲本公司傳真及電話詢問時,應於收盤前將該項說明輸入本公司指
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若受託機構於該營業日上午十二時三十分後接獲
本公司傳真及電話詢問,應於「當日」下午五時前將該項說明輸入本公司
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第一項投資人書面查詢資料,應填具真實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
聯絡電話,本公司得以原件或其摘要於正常營業時間內向受託機構查詢。
第 5 條
受託機構於發布重大訊息之前,不得私下公布任何消息,以確保資訊之正
確性及普及性。
受託機構所發布之重大訊息應詳述發生事實、原因,估計影響及因應措施
。
第 6 條
受託機構若因其他原因無法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而
以「受託機構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 (二) 」 (附表三) 發布重大訊息者,
本公司得依規定公告,或經由本公司資訊傳輸系統揭示週知,並得以其影
本轉送各證券經紀商於其營業處所公開張貼,及本公司公共關係室陳列,
以提供投資大眾參考。
第 7 條
受託機構有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者,本公司得按其情節,處以新台幣三萬
元之違約金。
被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五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繳納違約
金。
第 8 條
本處理程序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