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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授權指數發行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作業綱要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TWSE)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dex Licensing for the Issuance of Exchange-Traded Funds (ETF)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6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受益憑證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授權指數發行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作業綱要(民國 96 年 06 月 1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一、指數種類:符合本公司「認可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發行人及標的指數資
    格應行注意事項」之所有指數均開放申請:
(一)本公司自行編製指數: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TAIEX )、未含金融
      指數、未含電子指數、未含金融電子指數、機電類指數、電機機械
      、化學生技醫療、營造建材、金融保險、及其他產業分類指數。
(二)本公司與FTSE合編指數:臺灣高股息指數及臺灣發達指數。
2
二、發行人資格: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3
三、授權方式:本公司採取「優先申請,優先授權」之原則,申請優先順
    序以本公司收文日期為判斷依據,同一日收文者,由本公司通知申請
    之投信公司辦理抽籤。
4
四、授權程序:
(一)於取得優先授權資格後 2  個月內檢具符合徵求指數股票型基金商
      品規劃書應行記載事項之文件。未能於 2  個月內備齊相關文件者
      ,喪失優先授權資格,該檔指數重新開放接受申請。
(二)前開徵求指數股票型基金商品規劃書應行記載事項之文件如下:
    1.指派 ETF  經理人,及商品開發團隊之資歷簡介
    2.規劃架構
   (1)預估期初最低之資產規模
   (2)可能之參與證券商名單
   (3)預估規劃ETF所需之時間
   (4)ETF 商品設計概要
     (5)基金投資組合管理(應包含基金操作將如何追蹤指數表現之簡
          要說明,如:完全複製法、最適化法、抽樣法,或其他方法)
    3.行銷推廣計劃
(三)本公司得視情況請發行人提供相關補充資料及說明,經審閱資料內
      容後,通知發行人與本公司簽訂指數授權契約。
(四)每家投信業者不限定申請指數檔數,惟若無法於指數授權契約生效
      日 6  個月內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函,或無法於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函
      後 2  個月內發行ETF,應於 10  天前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