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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職權範疇規則」參考範例 

Sample Template for XXX Co., Ltd. Rules Governing the Scope of Powers of Superviso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歷史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職權範疇規則參考範例(民國 99 年 03 月 2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本規則之訂定目的)
為確保本公司業務能正常運作,建立有效且周延嚴謹之監督機制,發揮監
察人之監督職能,以強化本公司內部之自我監督能力,並健全本公司之公
司治理制度,以盡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之責任,爰參考公司治理實務
守則第四章規定制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第 2 條
(本規則之適用範圍)
本公司監察人之職權、責任及行使職權時公司應配合辦理事務等事項,除
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 3 條
(職責範圍)
監察人應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以高度自律及審慎
之態度確實監督公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以維護公司及股東之權益。
監察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怠忽監察職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
依法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4 條
(監察權之行使)
監察人應熟悉有關法律規定,明瞭公司董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及各部門
之職掌分工與作業內容,並列席董事會監督其運作情形且適時陳述意見,
以先期掌握或發現異常情況。
監察人分別行使其監察權時,基於公司及股東權益之整體考量,認有交換
意見之必要者,得以集會方式交換意見,但不得妨害各監察人獨立行使職
權。
第 5 條
(公司業務、經營階層及內部控制之監督)
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
冊文件,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以瞭解其盡職情況,並關注公司
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及執行情形,俾降低公司財務危機及經營風險。
第 6 條
(董事會會議之通知)
公司召開董事會時,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規定通知各監察人
,並將開會通知及充分之會議資料寄送監察人。
第 7 條
(利益迴避)
監察人應秉持高度之自律,對議案如涉有監察人本身利害關係致損及公司
利益之虞時,即應自行迴避。
第 8 條
(董事會或董事違法執行業務之制止)
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
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第 9 條
(公司表冊之查核)
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應詳盡查核並出具報告書,並報告意見
於股東會。
第 10 條
(公司業務、財務之查核)
監察人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公司相關部門應配合提供查核所
需之簿冊文件。
監察人查核公司財務、業務時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或會計師審核之,惟公
司應告知相關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董事會或經理人應依監察人之請求提交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規避
或拒絕監察人之檢查行為。
監察人履行職責時,公司應依其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其所需之合理費用
應由公司負擔。
第 11 條
(與公司相關人員之溝通管道)
監察人就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檢討應定期與內部稽核人員座談,並作成紀錄
。
公司應建立員工、股東及利害關係人與監察人之溝通管道,以利監察人執
行監察職務。
監察人發現弊端時,應及時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弊端擴大,必要時並應向
相關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舉發。
上市上櫃公司之獨立董事、總經理及財務、會計、研發及內部稽核部門主
管人員或簽證會計師如有請辭或更換時,監察人應深入了解其原因,並為
必要之建議或處置。
第 12 條
(監察人之責任保險)
公司宜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於監察人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
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以降低並分散監察人因錯誤或疏忽行
為而造成公司及股東權益重大損害之風險。
第 13 條
(監察人之持續進修)
監察人宜於新任時或任期中持續參加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
要點所指定機構舉辦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財務、風險管理、業務、商
務、會計或法律等進修課程。
第 14 條
(附則)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