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經營權異動及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認定標準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tandards for Determining Changes in Managerial Control and Material Changes in the Scope of Business of 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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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五十條之三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認定標準(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為認定上市公司(含第一上市公司,以下同)是否具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
十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五十條之三第一項第十一款所訂經營權異動且營
業範圍有重大變更之情事,特制訂本標準。
第 2 條
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五十條之三第一項第十一款
所稱「經營權異動」係指上市公司有下列情事之ㄧ者:
(一)全體董事變動二分之一以上者。
(二)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上市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
      過百分之五十者或未持有超過上市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
      分之五十,但足以任免董事會過半董事或足以掌握董事會過半表決
      權者。
(三)其他特殊情況經本公司認有經營權異動者。
上市公司全體董事變動比例之計算,以公司董事變動之席次數除以全體董
事席次數計之。倘上市公司於股東會決議變更章程所訂全體董事席次數,
則全體董事席次數應以變更前或變更後孰大者計之。
上市公司董事變動席次數之計算,係指有下列各款情事者:
一、董事任期屆滿改選、任期未屆滿提前改選或補選後新任董事之席次數
    。
二、於同一任期內退任董事之累計席次數。董事退任事由包含經股東會決
    議解任、法院裁判解任、當然解任、辭任及發生終止董事與公司間委
    任關係之法定事由。
三、股東會決議修改章程增減全體董事席次數者,其董事席次之增減數。
四、上市公司法人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發生變動並改派
    其代表人擔任董事之席次數。
五、其他特殊狀況經本公司認有董事變動者,其變動之席次數。
第 3 條
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五十條之三第一項第十一款
所稱「經營權異動前後ㄧ定期間」,係指上市公司經營權異動前最近一個
會計年度及最近期至經營權異動後檢送四期財務報告之期間。
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五十條之三第一項第十一款
所稱「營業範圍重大變更」係指上市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增加主要經營業務(指該業務所產生之營業收入占該公司營業收入百
    分之二十以上)且來自該增加業務之營業收入合計占本期營業收入達
    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將上一會計年度占營業收入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經營業務變更,導致
    本期來自該業務之營業收入占該期營業收入低於百分之二十。
三、本期前十大進貨廠商及銷貨客戶變動達下列各目情事之一者:
(一)進貨廠商變動達二分之一及銷貨客戶變動達二分之一者。
(二)新增進貨廠商進貨淨額占當期進貨淨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及新增銷
      貨客戶銷貨淨額占當期銷貨淨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四、本期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帳面淨額占期末資產負債表日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帳面淨額達百分之百者。
五、取得供營建用不動產、在建或已完工之營建個案,或非原經營業務之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金額,占期末資產負債表日總資產百分之三十以
    上者。
六、其他因經營事業項目、性質或特殊狀況經本公司認有營業範圍重大變
    更者。
前項第三及第五款規定之情形,如上市公司於經營權異動前後皆為建材營
造業者,得不適用之。
第 4 條
上市公司有第二條所定經營權異動者,應於經營權異動日起十日內檢送最
近一個會計年度及最近期「營業項目變動資訊檢查表」至本公司。但尚未
檢送經營權異動年度之前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者,應於檢送年度財務報告
至本公司時,併檢附「營業項目變動資訊檢查表」。
上市公司依前項檢送之「營業項目變動資訊檢查表」顯示其未有第三條第
二項所訂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者,則應於經營權異動後檢送四期財務報告至
本公司時,併檢附「營業項目變動資訊檢查表」。但倘於檢送四期財務報
告期間,依「營業項目變動資訊檢查表」顯示其有第三條第二項所訂營業
範圍重大變更者,則無須再行檢送該檢查表。
第 5 條
本認定標準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