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委託查詢證券開戶及交易資料作業程序(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
1
|
一、為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簡稱「投信事業」,即受託人)接受
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下統稱委託人)委託,代理向臺灣證
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查詢委託人之證券開戶及
交易等個人資料,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2
|
二、委託人於特定期間內多次概括授權投信事業向本公司查詢其證券開戶
及交易等個人資料者,應將授權書送請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如委託人
為受託人員工之未成年子女,而其父母無法共同代理者,應檢附由他
方單獨代理之同意書,或足資證明父母一方有監護權之文件。
前項特定期間由委託人與受託人自行約定,不限於受託人員工在職期
間,除縮短特定期間或終止委託情事經通知本公司外,當事人間之爭
議及任一方對本公司之主張無效。
|
3
|
三、委託人委託投信事業代理申請查詢其證券開戶及交易等個人資料,投
信事業應指派專人(限該投信事業在職員工,以下稱「被授權人」)
,並檢具下列文件至本公司申請:
(一)申請書正本(附件 1)。
(二)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授權書正本(含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
事項暨同意書)及影本各乙份(附件 2、附件 3);委託人為未成
年子女而父母無法共同代理者,由他方單獨代理之同意書正本及影
本各乙份(附件 3-1),或足資證明父母一方有監護權之文件正本
及影本各乙份。
(三)被授權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正本(附件 4
)。
|
4
|
四、投信事業指派至本公司之被授權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以供查驗;
被授權人送交本公司之第三條所列文件,經本公司核驗無誤後即受理
申請,並留存下列文件建檔備查:
(一)申請書正本(附件 1)。
(二)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授權書(含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
暨同意書)影本(附件 2、附件 3);委託人為未成年子女而父母
無法共同代理者,由他方單獨代理之同意書影本(附件 3-1),或
足資證明父母一方有監護權之文件影本。
(三)被授權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正本(附件 4
)。
|
5
|
五、申請查詢開戶資料及查詢自申請日往前推算 1 年內之交易資料,不
收費用;查詢 1 年以前之交易資料酌收作業工本費,由被授權人辦
理時繳納;其收費標準由本公司另訂之。
|
6
|
六、本作業程序經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