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證券投資信託/顧問事業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委託查詢證券開戶及交易資料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the "TWSE") Procedures for Inquiries Regarding Account Opening and Trading Data of Employees of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Consulting Enterprises and Their Spouses and Minor Childr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證券投資信託/顧問事業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委託查詢證券開戶及交易資料作業程序(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一、為辦理證券投資信託/顧問事業(以下簡稱「投信投顧事業」,即受
    託人)接受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下統稱委託人)委託,代
    理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查詢委託人之
    證券開戶及交易等個人資料,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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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託人於特定期間內多次概括授權投信投顧事業向本公司查詢其證券
    開戶及交易等個人資料者,應將授權書送請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如委
    託人為受託人員工之未成年子女,而其父母無法共同代理者,應檢附
    由他方單獨代理之同意書,或足資證明父母一方有監護權之文件。
    前項特定期間由委託人與受託人自行約定,不限於受託人員工在職期
    間,除縮短特定期間或終止委託情事經通知本公司外,當事人間之爭
    議及任一方對本公司之主張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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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託人委託投信投顧事業代理申請查詢其證券開戶及交易等個人資料
    ,投信投顧事業應指派專人(限該投信投顧事業在職員工,以下稱「
    被授權人」),並檢具下列文件至本公司申請:
(一)申請書正本(附件 1)。
(二)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授權書正本(含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
      事項暨同意書)及影本各乙份(附件 2、附件 3);委託人為未成
      年子女而父母無法共同代理者,由他方單獨代理之同意書正本及影
      本各乙份(附件 3-1),或足資證明父母一方有監護權之文件正本
      及影本各乙份。
(三)被授權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正本(附件 4
      )。
    委託人曾改姓、名或姓名者,應另檢附載明變更記事之戶口名簿或姓
    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正本,供本公司核驗。
4
四、投信投顧事業指派至本公司之被授權人應出示身分證正本以供查驗;
    被授權人送交本公司之第三條所列文件,經本公司核驗無誤後即受理
    申請,並留存下列文件建檔備查:
(一)申請書正本(附件 1)。
(二)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授權書(含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
      暨同意書)影本(附件 2、附件 3);委託人為未成年子女而父母
      無法共同代理者,由他方單獨代理之同意書影本(附件 3-1),或
      足資證明父母一方有監護權之文件影本。
(三)被授權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正本(附件 4
      )。
(四)改姓、名或姓名之委託人依第三條第二項所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5
五、申請查詢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帳戶或交易資料收費標準如下:
(一)查詢開戶資料或自申請日起算往前推算 1  年內之交易資料,免費
      。
(二)查詢自申請日起算,超過 1  年未滿 5  年之交易資料,每件收取
      作業工本費新臺幣(以下同)100 元,並按年加收電腦處理費 100
      元,不足 1  年者以 1  年計。
(三)查詢自申請日起算,超過 5  年之交易資料,每件收取作業工本費
      100 元,並按年加收電腦處理費 150  元,不足 1  年者以 1  年
      計。
(四)列印查詢結果報表 10 頁以內免費,超過部分每頁酌收 5  元。作
      業工本費由被授權人辦理時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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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作業程序經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