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證券投資信託/顧問事業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委託查詢證券開戶及交易資料作業程序(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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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證券投資信託/顧問事業(以下簡稱「投信投顧事業」,即受
託人)接受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下統稱委託人)委託,代
理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查詢委託人之
證券開戶及交易等個人資料,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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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託人於特定期間內多次概括授權投信投顧事業向本公司查詢其證券
開戶及交易等個人資料者,應將授權書送請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如委
託人為受託人員工之未成年子女,而其父母無法共同代理者,應檢附
由另一方單獨代理之同意書,或足資證明父母之一方或其他人有監護
權之文件。
前項特定期間由委託人與受託人自行約定,不限於受託人員工在職期
間,除縮短特定期間或終止委託情事經通知本公司外,當事人間之爭
議及任一方對本公司之主張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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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託人委託投信投顧事業代理申請查詢其證券開戶及交易等個人資料
,投信投顧事業應指派專人(限該投信投顧事業在職員工,以下稱「
被授權人」),並檢具下列文件至本公司申請:
(一)申請書正本(附件 1)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二)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授權書正本及委託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
告知事項暨同意書正本、影本各乙份(附件 2、附件 3);委託人
為未成年子女而父母無法共同代理者,由另一單獨代理之同意書正
本、影本各乙份(附件 3-1),或足資證明父母之一方或其他人有
監護權之文件正本、影本各乙份(正本核驗後返還)。
(三)被授權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正本(附件 4
)。
(四)委託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華僑或外國人或大陸人士,
應檢附核驗之身分證件,分別為:
1.未成年人者: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未成年人
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正本。
2.受監護宣告之人者:監護人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相關足資證明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文件正本。
3.華僑或外國人或大陸人士者:申請人為華僑,本人應出示華僑身
分證明書正本或駐外機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申請人為外
國人,本人應出示護照正本或外僑居留證正本;申請人為大陸人
士,本人應出示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委託人曾改姓、名或姓名者,應另檢附載明變更記事之戶口名簿或姓
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正本,供本公司核驗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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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信投顧事業指派至本公司之被授權人應出示身分證正本以供查驗;
被授權人送交本公司之第三條所列文件,經本公司核驗無誤後即受理
申請,並留存下列文件建檔備查:
(一)申請書正本(附件 1)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二)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授權書及委託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
事項暨同意書影本(附件 2、附件 3);委託人為未成年子女而父
母無法共同代理者,由另一方單獨代理之同意書影本(附件 3-1)
,或足資證明父母之一方或其他人有監護權之文件影本。
(三)被授權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正本(附件 4
)。
(四)委託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華僑或外國人或大陸人士,
應檢附核驗之身分證件,分別為:
1.未成年人者: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未成年人
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正本。
2.受監護宣告之人者:監護人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相關足資證明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文件正本。
3.華僑或外國人或大陸人士者:申請人為華僑,本人應出示華僑身
分證明書正本或駐外機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申請人為外
國人,本人應出示護照正本或外僑居留證正本;申請人為大陸人
士,本人應出示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五)改姓、名或姓名之委託人依第三條第二項所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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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查詢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帳戶或交易資料收費標準如下:
(一)查詢開戶資料或自申請日起算往前推算 1 年內之交易資料,免費
。
(二)查詢自申請日起算,超過 1 年未滿 5 年之交易資料,每件收取
作業工本費新臺幣(以下同)100 元,並按年加收電腦處理費 100
元,不足 1 年者以 1 年計。
(三)查詢自申請日起算,超過 5 年之交易資料,每件收取作業工本費
100 元,並按年加收電腦處理費 150 元,不足 1 年者以 1 年
計。
(四)上開查詢結果列印報表 10 頁以內免費,超過部分每頁酌收 5 元
,相關費用由被授權人辦理時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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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作業程序經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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