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證券投資信託/顧問事業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委託查詢證券開戶及交易資料作業程序(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
1
|
一、為辦理證券投資信託/顧問事業(以下簡稱「投信投顧事業」,即受
託人)接受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下統稱委託人)委託,代
理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查詢委託人之
證券開戶及交易等個人資料相關事宜,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2
|
二、委託人概括授權投信投顧事業於特定期間內多次代理向本公司查詢其
證券開戶及交易等個人資料者,投信投顧事業應將委託書送請公證人
認證。特定授權期間由委託人與受託人投信投顧事業自行約定之,不
限於受託人員工在職期間。
委託人單次授權投信投顧事業代理向本公司查詢其證券開戶及交易等
個人資料者,投信投顧事業應指派內部稽核人員或法令遵循業務人員
驗證委託人(含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身分及其委託事實。
除委託人與受託人終止委託或縮短委託期間並通知本公司外,當事人
間之爭議及任一方之主張均對本公司不生效力。
|
3
|
三、投信投顧事業將委託人(含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委託書送
請公證人認證,或指派內部稽核人員或法令遵循業務人員驗證委託人
(含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委託書時,應核驗其身分證件正
本;若委託人為成年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華僑、外國人或
大陸人士者,應核驗下列身分證件:
(一)成年人:本人身分證正本。
(二)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及本人身分證或載明記事之戶口名簿
等正本。
(三)受監護宣告人如係員工之配偶,且員工為監護人者:監護人及受監
護宣告人之身分證、足資證明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文件包括法
院民事裁定書、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載明記事之戶口名簿等正本
。
(四)華僑:本人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華僑身分證明書或駐外
機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等正本。
(五)外國人:本人外國護照或外僑居留證等正本。
(六)大陸人士:本人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
4
|
四、投信投顧事業接受委託人委託,代理申請查詢其證券開戶及交易等個
人資料,應檢具下列文件,指派專人(限該投信投顧事業在職員工,
以下稱「被授權人」)親至本公司申請,經本公司核驗無誤後即受理
申請:
(一)申請書(附件 1)、委託人名冊(附件 1 之附表)等正本及相關
核驗文件。
(二)委託書、委託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或監護
權等文件:
1.採概括授權者:經公證人認證之委託書及委託人之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等正本、影本(附件 2,員工暨其配
偶使用之格式、附件 3,未成年子女使用之格式);委託人為未
成年子女,如父母無法共同代理者,須繳交委由另一方單獨代理
之同意書(附件 3-1),或足資證明父母之一方得單獨行使親權
之文件正本、影本(正本核驗後返還)。
2.採單次授權者:委託書及委託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
項暨同意書等正本(附件 4,員工暨其配偶使用之格式、附件 5
,未成年子女使用之格式);委託人為未成年子女,如父母無法
共同代理者,須繳交委由另一方單獨代理之同意書(附件 5-1)
,或足資證明父母之一方得單獨行使親權之文件影本;投信投顧
事業切結書正本(附件 6),並應加蓋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等
印鑑、內部稽核主管或法令遵循主管等簽名及加蓋印鑑。
(三)委託人為成年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
人士者,應檢附下列貼妥身分證件影本之委託書:
1.成年人:身分證正面。
2.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面及委託人身分證正面或載明記
事之戶口名簿等。
3.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等正面、足資證明為受
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文件包括法院民事裁定書、民事裁定確定證
明書、載明記事之戶口名簿等。
4.華僑: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正面、華僑身分證明書或駐
外機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等。
5.外國人:外國護照或外僑居留證等正面。
6.大陸人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正面。
(四)委託人曾改姓、名或姓名者,採概括授權者應另檢附載明變更記事
之戶口名簿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等正本、影本,採單次授權者應
另檢附載明變更記事之戶口名簿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等影本,供
本公司核驗並留存相關文件影本建檔備查。
(五)被授權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正本(附件 7
)。
(六)被授權人每次辦理查詢申請事宜,應出示身分證正本以供查驗,如
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者,應出示下列身分證件正本,並檢附
貼妥身分證件影本之申請書:
1.華僑: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正面、華僑身分證明書或駐
外機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等。
2.外國人:外國護照或外僑居留證等正面。
3.大陸人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正面。
|
5
|
五、申請查詢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帳戶或交易資料收費標準如下:
(一)查詢開戶資料或自申請日起算往前推算 1 年內之交易資料,免費
。
(二)查詢自申請日起算,超過 1 年未滿 5 年之交易資料,每件收取
作業工本費新臺幣(以下同)100 元,並按年加收電腦處理費 100
元,不足 1 年者以 1 年計。
(三)查詢自申請日起算,超過 5 年之交易資料,每件收取作業工本費
100 元,並按年加收電腦處理費 150 元,不足 1 年者以 1 年
計。
(四)上開查詢結果列印報表 10 頁以內免費,超過部分每頁酌收 5 元
,相關費用由被授權人辦理時繳納。
|
6
|
六、本作業程序經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