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Handl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by Domestic and Foreign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案件作業程序(民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為執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300416756 號公告、發行
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第十一條之一及外
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外募發準則)第九條之
一規定,行政委託予本公司受理之案件,訂定本作業程序。
第 2 條
本公司受託辦理本國發行人申報初次上市前公開銷售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案件,暨外國發行人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及初次上市前公開銷售之
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件,應依募發準則、外募發準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
第 3 條
本國發行人申報初次上市前公開銷售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件,或外國發
行人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及初次上市前公開銷售之現金增資發行新
股案件,應檢具申報書(附表一至附表三),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公司
申報。
第 4 條
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前條之案件後,應執行下列作業:
一、檢視申報書附件及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是否齊備。
二、檢視申報書件有關會計師之案件檢查表、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或
    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等是否涉有重大異常情事。
本國發行人申報之案件,經本公司檢視後發現有募發準則所定得退回其案
件之情形,本公司得退回其案件。
外國發行人申報之案件,經本公司檢視後發現有外募發準則所定得退回其
案件之情形,本公司得退回其案件。
第 5 條
本國發行人申報之案件,於申報生效後,經本公司發現有募發準則所定得
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之情形,本公司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
外國發行人申報之案件,於申報生效後,經本公司發現有外募發準則所定
得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之情形,本公司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
第 6 條
本作業程序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本作業程序之
附表奉本公司總經理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