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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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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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辦法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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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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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本作業辦法之規定編製與申報中文版
本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一、最近一會計年度終了,依據本公司「上市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
點」規定屬食品工業、化學工業及金融保險業者。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檢送之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餐飲
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檢送之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股本
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者。但未達一百億元者,得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六年適用;其年度決算有累積虧損者,得自民國一百零八年適用。
前項第二、三款所稱之財務報告係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規定編製之合併財務報告,上市公司若無子公司,則為個別財務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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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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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上市公司應每年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lobal Re-
porting Initiatives ,GRI )發布之最新版永續性報告指南、行業補充
指南及依行業特性參採其他適用之準則編製前一年度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書,揭露公司所辨認之經濟、環境及社會重大考量面、管理方針、績效指
標及指標之衡量方式,且至少應符合永續性報告指南之核心依循選項。
上市公司應於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內揭露報告書內容對應永續性報告指南
之索引,並於索引表註明各揭露項目是否取得第三方確認、確信或保證。
第一項所述之績效指標,應採用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進行衡
量與揭露,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發布適用之標準,則應採用實務慣用之
衡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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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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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所編製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除前條所述內容外,應加強揭露下
列事項:
一、食品工業及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上市公司,應揭露企業在供應鏈管
理暨採購實務、保障顧客健康與安全、產品及服務標示及法規遵循考
量面之具體管理方針及績效指標。其績效指標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為改善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而針對其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
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方面進行之評估與改進及所影響之主要產
品類別與百分比。
(二)上市公司應遵循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法規,及上市公司違反上
述法規之事件類別與次數。
(三)上市公司採購符合國際認可之產品責任標準者占整體採購之百分比
。
(四)經獨立第三方驗證符合國際認可之食品安全管理系統標準之廠房所
生產產品之百分比。
(五)上市公司對供應商進行稽核之家數及百分比、稽核項目及結果。
(六)上市公司依法規要求或自願進行產品追溯與追蹤管理之情形及相關
產品占所有產品之百分比。
(七)上市公司依法規要求或自願設置食品安全實驗室之情形、測試項目
、測試結果、相關支出及其占營業收入淨額之百分比。
二、化學工業應揭露企業本身及其供應鏈為降低產品、活動或服務對於環
境之負面衝擊,暨為保障員工職業健康與安全,以及利害相關民眾之
生命財產安全而採取之具體、有效機制及作為,其至少應包含原料、
物料及本身終端產品之製造或運送過程管理、廠區內外事故之緊急應
變機制及其績效指標。
三、金融保險業應加強揭露經濟績效及企業金融商品或服務之環境面與社
會面之具體管理方針及績效指標。前述企業金融商品或服務至少應包
含放貸、專案融資、共同基金、保險及企業本身投資等。其績效指標
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在企業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協議或交易範圍內,鼓勵與關注客戶或其
他往來對象遵循金融保險業者對環境面和社會面要求之作業流程,
及達到合理條件之情形。
(二)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員工人數、年度員工平均福利費用及與前一年度
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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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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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業及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上市公司編製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應取得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準則所出具
之意見書,且其範圍應包含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揭露之績效指標。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上市公司,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企業社會責
任報告書及該報告書檔案置於公司網站之連結,申報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
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但最近一年未編製或未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發布
之指南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者,或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經會計師依照
前項準則出具意見書者,得延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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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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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辦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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