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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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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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辦法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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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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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本作業辦法之規定編製與申報中文版
本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一、最近一會計年度終了,依據本公司「上市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
點」規定屬食品工業、化學工業及金融保險業者。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檢送之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餐飲
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檢送之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股本
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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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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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上市公司應每年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s, GRI )發布之 GRI 準則、行業揭露及依行業
特性參採其他適用之準則編製前一年度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揭露公司
所鑑別之經濟、環境及社會重大主題、管理方針、揭露項目及其報導要求
,且至少應符合 GRI 準則之核心選項。
前項所述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內容應涵蓋相關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之
風險評估,並訂定相關績效指標以管理所鑑別之重大主題。
上市公司應於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內揭露報告書內容對應 GRI 準則之內
容索引,並於報告書內註明各揭露項目是否取得第三方確信或保證。
第一項所述之揭露項目,應採用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進行衡
量與揭露,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發布適用之標準,則應採用實務慣用之
衡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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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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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所編製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除前條所述內容外,應加強揭露下
列事項:
一、食品工業及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上市公司,應揭露企業在供應商對
環境或社會衝擊之評估、顧客健康與安全及行銷與標示重大主題之管
理方針、揭露項目及其報導要求。其報導要求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為改善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而針對其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
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等方面進行之評估與改進及所影響之主要
產品與服務類別與百分比。
(二)違反有關產品與服務之健康與安全法規及未遵循產品與服務之資訊
與標示法規之事件類別與次數。
(三)採購符合國際認可之產品責任標準者占整體採購之百分比,並依標
準區分。
(四)經獨立第三方驗證符合國際認證之食品安全管理系統標準之廠房所
生產產品之百分比。
(五)對供應商進行稽核之家數及百分比、稽核項目及結果。
(六)依法規要求或自願進行產品追溯與追蹤管理之情形及相關產品占所
有產品之百分比。
(七)依法規要求或自願設置食品安全實驗室之情形、測試項目、測試結
果、相關支出及其占營業收入淨額之百分比。
二、化學工業應揭露保障職業安全與衛生、對當地社區之影響及企業本身
及其供應商對環境或社會衝擊之評估等重大主題之管理方針、揭露項
目及其報導要求。其報導要求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說明員工受傷害類別,計算傷害率、職業病率、損工日數率、缺勤
率以及因公死亡件數。
(二)對當地社區具有顯著實際或潛在負面衝擊之營運活動。
(三)企業本身及其供應商為降低對環境或社會之負面衝擊所採取之具體
、有效機制及作為。
三、金融保險業應揭露企業在永續金融重大主題之管理方針、揭露項目及
其報導要求。其報導要求至少應包含各經營業務為創造社會效益或環
境效益所設計之產品與服務。
四、第二條規定之上市公司應揭露:
(一)企業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人數、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
薪資平均數及中位數,及前三者與前一年度之差異。
(二)企業對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之治理情況、實際及潛在與氣候相關之
衝擊、如何鑑別、評估與管理氣候相關風險及用於評估與管理氣候
相關議題之指標與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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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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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業及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上市公司編製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應取得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準則所出具
之意見書,且其範圍應包含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揭露之報導要求。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上市公司,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企業社會責
任報告書及該報告書檔案置於公司網站之連結,申報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
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但最近一年未編製或未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發布
之準則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者,或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經會計師依照
前項準則出具意見書者,得延至九月三十日完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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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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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辦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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