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查詢作業要點(民國 109 年 09 月 28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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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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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經濟部 107 年 8 月 31 日經商字
第 10702420340 號函,為執行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
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事項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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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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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規範應執行確認客戶身分業務之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
或人員(以下稱使用單位),得透過經濟部指定本公司建置之公司負責人
及主要股東資訊查詢平臺(以下稱本平臺),查詢公司之申報資料,以強
化洗錢防制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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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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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使用單位應依其業別,洽本公司對應之受理單位辦理使用本平臺之各項
事宜。各使用單位對應之受理單位,由本公司於網站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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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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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單位使用本平臺應依下列程序申請註冊:
一、已申請使用本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查詢系統」(以下稱 AML/
CFT 系統)之使用單位,得以該系統之帳號密碼登入本平臺填具「公
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查詢平臺使用申請書(AML/CFT 系統之使
用單位專用)」,完成資料輸入後列印申請書,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
,將申請書留存備查;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及非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
於申請書簽章後,送交所屬公會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確認資格及彙整造冊,行文轉送本公司。
二、未申請使用 AML/CFT 系統之公司組織銀行、產險及壽險公司或證券
公司,應登入本平臺輸入相關資料及設定管理者與使用者帳號密碼。
三、前二款以外之使用單位,應登入本平臺填具「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
資訊查詢平臺使用申請書(非 AML/CFT 系統之使用單位專用)」,
完成資料輸入後列印申請書並簽章,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簽蓋原留
印鑑,並依下列方式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送交本公司:
(一)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同時檢具公司變更登記表首頁或法人設立證
明文件影本及印鑑卡乙份送交本公司。但有其他業務已於本公司留
存基本資料及印鑑卡者,不在此限。
(二)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及非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將申請書送交所屬公
會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確認資格及彙整造冊,行文
轉送本公司。
本公司確認完成繳費並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傳送註冊完成之通知至使用
單位所留存之管理者電子信箱,以前項第三款身分註冊之使用單位,本公
司併同傳送管理者帳號及初始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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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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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單位接獲本公司傳送前條第二項之訊息後,管理者及使用者應依下列
程序辦理: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使用單位,應使用 AML/CFT 系統帳號密碼登入
本平臺查詢。
二、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使用單位,應以其設定之帳號密碼登入本平臺查
詢。
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使用單位,其管理者應於三日內完成密碼變更,
再登入本平臺查詢,未於三日內完成密碼變更者,則初始密碼失效,
應洽本公司重新傳送初始密碼。管理者得建置使用者資料及設定帳號
密碼,使用者始得登入本平臺查詢。
使用單位應設一組管理者帳號,管理者為當然使用者,並得依使用單位需
求另設定授權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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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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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單位辦理下列資料變更或停用,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已申請使用 AML/CFT 系統之使用單位
(一)辦理在 AML/CFT 系統之任一基本資料變更時,得選擇登入該系統
或本平臺辦理。
(二)使用單位於 AML/CFT 系統辦理者,應依本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
恐查詢作業要點規定,登入該系統填具申請書,法人組織之金融機
構列印後簽蓋原留印鑑或檢附相關文件送交本公司;非金融事業或
人員及非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列印後簽章,送交所屬公會或相關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轉送本公司。
(三)使用單位於本平臺辦理者
1.變更單位名稱、營利事業/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負責人資料時,
應登入本平臺填具「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查詢平臺資料變
更申請書」,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列印後簽章同時檢具公司變更
登記表首頁或法人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及印鑑卡乙份送交本公司;
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及非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列印後簽章,送交所
屬公會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轉送本公司。
2.辦理其他資料變更或停用時,以本平臺認可之電子憑證或管理者
帳號密碼辦理。
二、未申請使用 AML/CFT 系統之公司組織銀行、產險及壽險公司或證券
公司
(一)變更單位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負責人資料時應至公司登記機
關辦理,再由本公司依據該機關傳送之變更資料辦理後續資料更新
事宜。
(二)辦理其他資料變更或停用時,以本平臺認可之電子憑證或管理者帳
號密碼辦理。
三、前二款以外之使用單位
(一)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
1.變更單位名稱、營利事業/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或負責人資料時,
應登入本平臺填具「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查詢平臺資料變
更申請書」,列印後簽章同時檢具公司變更登記表首頁或法人設
立證明文件影本及印鑑卡乙份送交本公司。
2.辦理其他資料變更或停用時,以本平臺認可之電子憑證或管理者
帳號密碼辦理。
(二)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及非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
1.變更單位名稱、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或負責人資料時,應登入本平
臺填具「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查詢平臺資料變更申請書」
,列印後簽章送交所屬公會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轉送本公司。
2.辦理其他資料變更或停用時,以本平臺認可之電子憑證或管理者
帳號密碼辦理。
四、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變更總公司統一編號時,應登入本平臺輸入變更
資料。
本公司於接獲前項變更申請或停用後,依下列程序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一、變更內容為單位名稱、營利事業/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負責人資料、
固定 IP 位址或總公司統一編號時,本公司審核資料無誤後,傳送通
知至使用單位所留存之管理者電子信箱。
二、變更內容為前款以外之其他資料或停用時,本公司於完成使用單位或
管理者身分驗證後,即辦理資料變更或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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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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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單位登入本平臺查詢公司資料時,應輸入公司統一編號,並載明查詢
範圍及事由,本平臺僅提供該公司最近一次申報資料,使用單位得將查詢
結果存檔或列印紙本自行保存。
本平臺就前項查詢結果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及出生年月日資料,依洗
錢防制之目的,將予以適當遮蔽。
使用單位得登入本平臺,查詢或列印前一年度迄查詢日之查詢軌跡資料。
超過前述期間仍有查詢軌跡資料之必要時,得行文本公司申請,本公司就
該查詢軌跡資料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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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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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單位於本平臺查詢結果之資料係由申報公司提供,本公司就該資料不
負保證責任,使用單位登入本平臺辦理其客戶資料查詢,僅作為其審查客
戶身分之參考,使用單位不得以本平臺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或及時性等
理由,對本公司為任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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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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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請使用 AML/CFT 系統之使用單位依第四條規定完成註冊者,得於查
詢公司申報資料並勾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主要股東後,選擇串接至
AML/CFT 系統進行洗錢防制名單資料庫比對,本平臺將呈現比對結果之
相似度值分數(Relative Correlation, RC 值),使用單位得將比對結
果存檔或列印紙本自行保存。
使用單位選擇前項串接方式取得比對結果之相似度值分數者,應併入本公
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查詢作業要點規定之線上查詢筆數計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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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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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單位對查詢結果之資料,應善盡保密責任,不得洩漏,亦不得以任何
形式複製或出售資料,且除應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個人資料保護
法相關法令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外,並應確實依據主管機關規定辦
理個人資料檔案安全之維護。
使用單位如合理懷疑所查詢資料之正確性時,得逕於本平臺說明,並提供
有關參考資料。本平臺將依法保密並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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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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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單位使用本平臺所申請之帳號及密碼應妥善辦理管控,不得為轉讓或
分享。如發現或知悉帳號及密碼有被竊或遭非法使用之情事,應立即通知
本公司申請辦理變更作業。
本公司得就使用單位之帳號及密碼使用情形進行稽核,經發現有轉讓或分
享帳號及密碼之情事時,本公司得逕行終止該單位之使用權限。
本公司因前項情事所生之損害及支出之稽核費用,應由使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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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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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單位使用本平臺查詢公司資料,應依本公司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一、帳號管理費:
(一)計費期間
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收費方式
按每一使用單位代號數計收。
(三)費率
1.每一代號收取新臺幣三千元,以年費計收。
2.使用單位於計費期間前半年申請使用,收取整年度之帳號管理費
;於計費期間後半年申請使用,則帳號管理費以半數計收。
3.同一使用單位代號已申請使用本公司 AML/CFT 系統並完成繳費
者,免收本款費用。
二、查詢費:
(一)計費期間
每月一日至當月月底。
(二)收費方式
按查詢之公司統一編號筆數計收,僅計算至被查詢公司第一層之統
一編號;同一使用單位代號同一日查詢同一公司統一編號,僅計算
一筆。
(三)費率
每筆收取新臺幣一百元。
使用單位中途因故停用者,已繳納之帳號管理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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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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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將使用單位應繳次年度帳號管理費及查詢費之繳費單,寄送至其指
定之管理者電子信箱,使用單位應依繳費單所載之期限內完成繳費。
使用單位為本公司參加人,其應繳之查詢費選擇併參加人其他應付費用繳
納者,由本公司以紙本方式寄送繳費單。
使用單位每月應繳之查詢費未滿新臺幣五百元者,本公司累計至滿額時寄
送繳費單。但使用單位表示每月未滿上述金額均寄送繳費單者,不在此限
。每年年底本公司就累計未滿新臺幣五百元者,均寄送繳費單。
使用單位未於繳費單所載之繳費期限繳費者,本公司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
該單位之使用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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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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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有關本公司公告事項,均置放於本公司網站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
資訊查詢平臺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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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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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經報奉經濟部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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