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tock Exchang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

歷史名稱: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民國 89 年 08 月 2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證券交易所之組織分會員制及公司制兩種,其設立應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
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許可。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交易所從事左列業務之主管或人員:
一  有價證券上市之審查。
二  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財務業務之查核。
三  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監視、結算、交割及保管。
四  集中交易市場電腦作業及資訊管理。
五  本證券交易所、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財務業務之查核。
六  證券市場國際事務。
七  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業務。
第 13 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設立,應由全體股東檢具左列文件各三份向本會申請
許可:
一  申請書。
二  公司章程及營業細則。
三  股東名冊。
四  場地及設備情形說明。
五  董事、監察人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
六  董事、監察人登記表暨無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所
    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七  收足股款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文件。
八  年度營業概算書。
九  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財務報告及查帳報告。
一○  發起人會議紀錄。

附表一
○○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 業務許可申請書
依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一款。
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主旨:茲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三條及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十三 (公司制
      ) 、四 (會員制) 條之規定,檢附左列文件各三份,申請設置許可
      ,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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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型態│                                                  │
│ (請擇一│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
│勾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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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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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總額│                                                  │
│資本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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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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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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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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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會      員      制   │   公      司      制   │
│        ├────────────┼────────────┤
│        │一  組織章程及業務規則。│一  公司章程及營業細則。│
│        │二  會員名冊。          │二  股東名冊。          │
│        │三  場地及設備情形說明。│三  場地及設備情形說明。│
│        │四  選任董事、監事名冊及│四  選任董事、監察人名冊│
│        │    其國民身分證影本。  │    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
│        │五  選任董事、監事登記表│五  選任董事、監事登記表│
│        │    暨並無證券交易法第一│    暨並無證券交易法第一│
│        │    百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五│    百三十七條準用同法第│
│        │    十三條規定情事之證明│    五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
│        │    文件。              │    款規定情事之聲明文件│
│        │六  會員出資額繳足之銀行│    。                  │
│        │    專戶存款證明文件。  │六  收足股款之銀行專戶存│
│        │七  年度業務概算書及收支│    款證明文件。        │
│        │    概算。              │七  年度營業概算書。    │
│        │八  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財│八  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財│
│        │    務報告及查帳報告。  │    務報告及查帳報告。  │
│        │九  設立會紀錄。        │九  發起人會議紀錄。    │
├────┴────────────┴────────────┤
│              申請人                                        │
│                  全體會員 (股東)                           │
│                                                            │
└──────────────────────────────┘
附註:一  紙張規格依公文用紙之規定。
      二  本表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均可適用,惟於申
          請時,應擇有關者填入。

附表二
○○證券交易所選任董事、監事 (監察人) 登記表
依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六款。
茲將本交易所選任董事、監事 (監察人) 應行申報登記事項分別列表如左
:
一  身分
    ┌───┬───┬─────┬───┬─────┬────┐
    │職  稱│姓  名│出生年月日│籍  貫│住址及電話│備    註│
    ├───┼───┼─────┼───┼─────┼────┤
    │      │      │          │      │          │        │
    └───┴───┴─────┴───┴─────┴────┘
二  學歷
    ┌──┬──┬───┬──┬───┬───────┐
    │學校│學校│日校或│修習│肄業起│學位、畢業或肄│
    │名稱│地址│夜校  │科系│迄年月│業            │
    ├──┼──┼───┼──┼───┼───────┤
    │    │    │      │    │      │              │
    └──┴──┴───┴──┴───┴───────┘
三  經歷
    ┌──────┬──┬────┬────┬────┬───┐
    │服務機構名稱│職位│到職日期│離職日期│離職原因│證件  │
    ├──────┼──┼────┼────┼────┼───┤
    │            │    │        │        │        │      │
    └──────┴──┴────┴────┴────┴───┘
附註:一  本表如由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填報時,應將其選任監事之有關事
          項填入。
      二  本表如由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填報時,應將其選任監察人之有關
          事項填入。
第 26 條
證券交易所應將每日成交之有價證券名稱或代號、數量、價格及買賣雙方
證券商代號,依本會規定之期限及方式揭示之。
第 27 條
證券交易所應按日製作證券市價表,記載左列事項公告之:
一  成交證券之名稱。
二  開市、最高、最低及收市價格;其有申報價格而無成交者,記載其最
    後之申報價格。
三  與前一營業日收市價格比較後之漲跌情形。
四  成交量、值之分計及合計。
五  股價指數。
第 42 條
證券交易所僱用助理業務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各款之情事
外,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  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  低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