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Standards Governing Eligibility of Securities for Margin Purchase and Short Sale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歷史名稱: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民國 74 年 11 月 1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 條
每種得為融資交易之股票,其每股市場成交收盤價格低於票面金額連續達
六個營業日時,降低該股票融資買進融資比率;俟其成交收盤價格回升至
票面金額以上連續達六個營業日時,再行恢復該股票原融資比率。
每種得為融券交易之股票,其每股市場成交收盤價格低於壹拾參元連續達
二個營業日時,暫停融券賣出;俟其成交收盤價格回升至壹拾參元以上連
續達六個營業日時,再行恢復該股票融券交易。
依第一項規定降低融資比率繼續融資之第一類股票,每股市場成交收盤價
格低於票面金額五成時,或依第一項規定降低融資比率繼續融資之第二類
股票,每股市場成交收盤價格低於票面金額八成時,於次一營業日起暫停
融資買進。俟其成交收盤價格回升至票面金額五成或八成以上連續達二個
營業日時,再恢復融資買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