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Standards Governing Eligibility of Securities for Margin Purchase and Short Sale
上市股票上市滿六個月,每股市場成交收盤價格在票面以上,並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由 證券交易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 一、第一類上市普通股股票。 二、第二類上市普通股股票或第三類上市普通股股票,最近一年度之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 占實收資本額之比率,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前項股票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不核准其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 一、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 二、股權過度集中者。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第二類上市股票或第三類上市股票,不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 標準時,由證券交易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取銷該股票之融資融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