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Standards Governing Eligibility of Securities for Margin Purchase and Short Sale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歷史名稱: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民國 85 年 03 月 0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上市股票上市滿六個月,每股市場成交收盤價格在票面以上,並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由
  證券交易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
  一、第一類上市普通股股票。
  二、第二類上市普通股股票或第三類上市普通股股票,最近一年度之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
      占實收資本額之比率,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前項股票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不核准其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
  一、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
  二、股權過度集中者。
第 4 條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第二類上市股票或第三類上市股票,不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
  標準時,由證券交易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取銷該股票之融資融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