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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Standards Governing Eligibility of Securities for Margin Purchase and Short Sale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歷史名稱: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民國 89 年 03 月 0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普通股股票上市滿六個月,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由證券交易所公告得為融資融券
  交易股票,並按月彙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及第二類股票之普通股股票上櫃滿六個月,每股淨值在票面
  以上,且該發行公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得為融資融券
  交易股票,並按月彙報本會。
  一、設立滿五個會計年度。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實收資
      本額比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均達百分之六以上者。
  (二)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平均達百分之六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較前一會計年
        度為佳者。
  (三)最近五個會計年度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前二項股票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不核准其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
  一、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
  二、股權過度集中者。
  三、成交量過度異常者。
  前三項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分別擬
  訂,並報本會核定。
第 4 條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股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得公
  告暫停該股票之融資、融券交易,或在本會所定之範圍內,調整其融資比率或融券
  保證金成數,並報本會備查。
  一、上市股票變更交易方法為全額交割者,或上櫃股票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
      券者。
  二、上市或上櫃股票停止買賣者。
  三、上市或上櫃股票終止上市或上櫃者。
  四、上市股票不符合第二條第一項或上櫃股票不符合第二條第二項之標準者。
  五、上市或上櫃股票有鉅額違約情事且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一定比率者。
  六、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
  七、股權過度集中者。
  八、成交量過度異常者。
  九、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者。
  依前項暫停融資融券交易或調整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者,於暫停或調整原因
  消滅時,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恢復,並報本會備查。
  前二項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分別擬
  訂,並報本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