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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Standards Governing Eligibility of Securities for Margin Purchase and Short Sale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歷史名稱: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民國 89 年 05 月 1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普通股股票上市滿六個月,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由證券交易所公告得為融資融券
  交易股票,並按月彙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及第二類股票之普通股股票上櫃滿六個月,每股淨值在票面
  以上,且該發行公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得為融資融券
  交易股票,並按月彙報本會。
  一、設立滿五個會計年度。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實收資
      本額比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均達百分之六以上者。
  (二)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平均達百分之六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較前一會計年
        度為佳者。
  (三)最近五個會計年度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前二項股票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不核准其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
  一、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
  二、股權過度集中者。
  三、成交量過度異常者。
  前三項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分別擬
  訂,並報本會核定。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股票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後,除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
  者外,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不適用第一項上市滿六個月與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三款
  之規定;該項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擬訂,並報本會核定。
  前項規定於修正施行前已轉上市但未滿六個月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