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Standards Governing Eligibility of Securities for Margin Purchase and Short Sale
普通股股票上市滿六個月,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由證券交易所公告得為融資融券 交易股票,並按月彙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及第二類股票之普通股股票上櫃滿六個月,每股淨值在票面 以上,且該發行公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得為融資融券 交易股票,並按月彙報本會。 一、設立滿五個會計年度。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實收資 本額比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均達百分之六以上者。 (二)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平均達百分之六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較前一會計年 度為佳者。 (三)最近五個會計年度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前二項股票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不核准其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 一、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 二、股權過度集中者。 三、成交量過度異常者。 前三項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分別擬 訂,並報本會核定。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股票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後,除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 者外,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不適用第一項上市滿六個月與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三款 之規定;該項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擬訂,並報本會核定。 前項規定於修正施行前已轉上市但未滿六個月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