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Standards Governing Eligibility of Securities for Margin Purchase and Short Sale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歷史名稱: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民國 91 年 08 月 0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 條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股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得公告暫停該股票之融資、融券交易,或在本會所定之範圍內,調整
其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並報本會備查。
一  上市股票變更交易方法為全額交割者,或上櫃股票變更交易方法為應
    先收足款券者。
二  上市或上櫃股票停止買賣者。
三  上市或上櫃股票終止上市或上櫃者。
四  上市或上櫃股票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
五  上市或上櫃股票有鉅額違約情事且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一定比率者。
六  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
七  股權過度集中者。
八  成交量過度異常者。
九  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者。
依前項暫停融資融券交易或調整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者,於暫停或
調整原因消滅時,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恢復,並報本會
備查。
前二項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分別擬訂,並報本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