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英
Standards Governing Eligibility of Securities for Margin Purchase and Short Sale
每種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股票,其融資餘額或融券餘額達主管機關所定該 種股票上市或上櫃股份一定限額時,暫停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俟其餘額 低於主管機關所定比率時,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 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為執行前項規定,得進行分配,並報主管 機關備查;證券金融事業及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證券商為有價證 券買賣融資融券時,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分配之融資 融券張數。 前二項規定,於受益憑證準用之。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 數之計算,以前一營業日之總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為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臺灣存託憑證準用之。但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單位 數之計算,以前一營業日受理兌回後單位數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