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vestment in Securities by Overseas Chinese and Foreign Nationals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經許可直接投資國內證券,其投資本金於結售滿三個月後,得申請結匯 。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所得之收益,每年得申請結匯一次。但資本利得及股 票股利以已實現者為限。 依前二項申請結匯,應檢具證券主管機關核可文件,依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辦理結匯, 由外匯業務主管機關於申請後一個月內核定之;收益之結匯,於申請證券主管機關核可時 ,應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稅捐稽徵機關完稅證明。 第一項之結匯期限,財政部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及證券市場狀況予以調整。 依第一項結匯之本金於匯出三個月內再行匯入投資,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