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vestment in Securities by Overseas Chinese and Foreign Nationals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受益憑證向華僑及外國人募集信託基金,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核 准。證券主管機關應先報請財政部會商中央銀行意見後核准之。 基金募集所得款項於匯入時,應報請業務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證券主管機關。
(刪除)
受益憑證受益人依第六條規定每年分配之所得,得申請結匯。 受益憑證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者,受益人就買回價款,得一 次全部申請結匯。 受益憑證受益人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分派信託基金資產時,就所得之價款,得一次全部申 請結匯。 前三項所指之受益人,均以華僑或外國人為限。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應依證券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匯入並結售投資資金 ,首次結售之金額不得少於證券主管機關依前條所定最低投資限額;未依期限匯入並結售 之部分,證券主管機關於期限屆滿時,應即撤銷其許可。 前項資金申請結匯,應檢具證券主管機關許可函件,依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辦理結匯。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應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彙總上月份資金匯入情形,向證券主管機關及外 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經許可直接投資國內證券,其投資本金及投資收益,得申請結匯。但資 本利得及股票股利部分,以已實現者為限。 依前項申請結匯,應檢具證券主管機關核可文件,依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辦理結匯;收 益之結匯,於申請證券主管機關核可時,應檢附保管機構出具之收益計算書及稅捐稽徵機 關完稅證明。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應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彙總上月份資金匯出情形,向證券主管機關及外 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 依第一項結匯之本金於匯出三個月內再行匯入投資,免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許可。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向證券商申請開戶買賣有價證券,應檢具證券主管機關許可函件,由證 券商函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備查後,完成開戶手續。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應以 原申請名義開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