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vestment in Securities by Overseas Chinese and Foreign Nationals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國內證券,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取具外 匯業務主管機關同意函。 證券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申請,得衡量地區性之平衡及申請人之相互關係決 定是否許可。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申請第一項許可,應備具申請書載明申請投資額度,並 檢附左列文件: 一 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二 符合證券主管機關所規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 保管契約副本。 四 證券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再次申請投資國內證券許可時,前項應檢附書件,除有 變更者外,得免予檢附。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如屬證券商者,除第三項應檢附書件外,應另出具資金 來源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