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vestment in Securities by Overseas Chinese and Foreign Nationals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其投資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發行或私募之股票、債券換股權利證 書及台灣存託憑證。 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三、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四、受託機構公開招募或私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或私募資 產基礎證券。 五、認購 (售) 權證。 六、其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 依前項規定匯入資金尚未投資於國內證券者,財政部得視國內經濟、金融 情形及證券市場狀況,對其資金之運用予以限制;其限制比例,由證券主 管機關會商外匯業務主管機關意見後定之。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基於避險需要,得在國內期貨市場從事 期貨交易;其有關規定,由證券主管機關會商外匯業務主管機關意見後定 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募集之信託基金投資國內證券者,其投資範 圍,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範圍不受 限制,並得準用第三項規定從事期貨交易。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應依證券交易所業務規章規定,檢具相關書 件,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辦理登記。但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政府債券、不 具股權性質之金融債券、普通公司債及開放型受益憑證者,不在此限。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辦理前項登記,應檢具申請書,並備齊下列文件: 一、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二、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證券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專戶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由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向 證券交易所辦理註銷第一項之登記: 一、連續三年未匯入資金且帳上已無資產者。 二、已結清投資專戶資產者。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其投資本金、投資收益及以借券方式賣 出有價證券之價金,得申請結匯。但資本利得及股票股利部分,以已實現 者為限。 依前項申請結匯,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