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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民國 88 年 12 月 15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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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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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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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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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年報之記載事項,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全部刊入,並得參照公
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金融業依金融業募集
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規定內容記載,並編製目錄
及頁次。如無應列內容或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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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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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報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
一 年報所載事項應具有時效性,並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
二 年報宜力求翔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善用統計圖表、流程圖
或其他圖表,必要時得以中、外文對照方式刊載或另行刊印外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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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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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報之封面,應刊載公司名稱、年份及刊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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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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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報之封裏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 發言人姓名、職稱及聯絡電話。
二 總公司、分公司、工廠之地址及電話。
三 股票過戶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四 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 公司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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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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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報之封底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 公司印鑑。
二 公司負責人之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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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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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報編製內容應包括致股東報告書、公司概況、營運概況、營業及資金運
用計畫、財務概況及特別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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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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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股東報告書應包含前一年度營業報告及本年度營業計畫概要。
前一年度營業報告應就上年度營業計畫實施成果、預算執行情形、財務收
支及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予以檢討,作成報告。
本年度營業計畫概要應說明公司當年度之經營方針、營業目標及重要之產
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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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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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公司簡介。
二 公司組織:
(一) 組織系統圖。
(二) 董事、監察人及主要經理人之姓名、主要經 (學) 歷、選 (就) 任
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持有股份。董事、監察人屬
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股權比例達
百分之十以上或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
三 公司資本及股份 (含特別股) 、公司債 (含海外公司債) 及參與發行
海外存託憑證之發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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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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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業務內容:列明公司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及其營業比重、公司目前之
商品 (服務) 項目及計畫開發之新商品 (服務) 。
二 市場及產銷概況:分析公司主要商品 (服務) 之銷售 (提供) 地區、
市場未來之供需狀況、營業目標、發展遠景之有利與不利因素、主要
產品用途、主要原料之供應狀況及最近二年度主要進銷貨客戶名單,
並依主要產品,至少列明最近二年度生產量值及銷售量值。
三 從業員工:最近二年度從業員工人數,平均服務年資、平均年齡及學
歷分布比率。
四 環保支出資訊:最近二年度因污染環境所受損失及處分之總額,並說
明未來因應對策及可能之支出。
五 勞資關係:列明最近二年度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並揭露目前及
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
六 重要契約:列示目前仍有效存續及最近一年度到期之供銷契約、技術
合作契約、工程契約及其他足以影響股東權益之重要契約之當事人、
主要內容、限制條款及契約起訖日期。
七 訴訟或非訟事件:列明公司及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持股比例
達百分之十以上之大股東及從屬公司最近二年度已判決確定或目前尚
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股東權益
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
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截至目前之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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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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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及資金運用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本年度產銷計畫:按主要產品別列示本年度之產銷計畫。
二 本年度處分或取得不動產或長期投資計畫:預計將於本年度處分或取
得不動產或長期投資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
上者,其相關交易內容及預計處分利益 (或損失) 。
三 研究與發展:列明最近二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及其成果,並略述未來研
究發展計畫。
四 資金運用計畫:
(一) 本年度擬擴充業務或廠房設備之計畫內容、資金來源、運用概算及
可能產生之效益。
(二) 前次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計畫、前各次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
畫尚未完成及最近二年度資金運用計畫預計效益尚未顯現者之分析
:
1 計畫內容。
2 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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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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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
意見。
二 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包括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經營能力、獲利能
力、現金流量及槓桿度。
三 最近二年度每股淨值、盈餘、股利及市價。
四 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察人審查報告。
五 最近年度財務報表,含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資產負債表、損
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
六 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
七 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之檢討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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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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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記載事項:
一 關係企業相關資料:最近年度依本會所訂「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所編製之關係企業合
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
二 公司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應揭露公司之股利政策及最近二年度與本
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三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有價證券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
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 內部控制聲明書。
(二) 經本會要求公司需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
計師審查報告。
四 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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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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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年度如發生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
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亦應逐項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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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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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另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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