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民國 95 年 01 月 16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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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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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股東報告書應包含前一年度營業結果、本年度營業計畫概要、未來公司
發展策略、受到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
前一年度營業結果應就上年度營業計畫實施成果、預算執行情形、財務收
支及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予以檢討,作成說明。
本年度營業計畫概要應說明公司當年度之經營方針、預期銷售數量及其依
據及重要之產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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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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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簡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立日期。
二、公司沿革: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辦理公司併購、轉投資關係
企業、重整之情形、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股權
之大量移轉或更換、經營權之改變、經營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
及其他足以影響股東權益之重要事項與其對公司之影響,如更早年度
之資訊對瞭解公司發展有重大影響者,得一併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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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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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公司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
料:
(一) 董事、監察人:姓名、主要經 (學) 歷、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
司之職務、選 (就) 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及本人、配偶、
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所具專業知識及獨立性之情
形。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
人之股東股權比例超過百分之十或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
(附表一)
(二) 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姓名、主要經
(學) 歷、選 (就) 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
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 (附表二)
(三) 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 (附表二之
一及附表二之二)
(四) 分別比較說明本公司及合併報表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支付本公司
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
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
效之關聯性。
三、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比例超
過百分之十之股東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股權移轉或股權質
押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公司、董事、監
察人、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股東之關係及所取得或質押股數。 (附
表三)
四、公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
同一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數,並合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 (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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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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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及股份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本來源:敘明公司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發行之股份種類
。若經核准以總括申報制度募集發行有價證券者,另應揭露核准金額
、預定發行及已發行有價證券之相關資訊。 (附表五)
二、股東結構:統計各類股東之組合比例。 (附表六)
三、股權分散情形:敘明公司普通股及特別股股權分散情形,就股東持有
股數之多寡分級統計人數及所持股數占已發行股數之百分比。 (附表
七)
四、主要股東名單:列明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或股權比例占前
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 (附表八)
五、最近二年度每股市價、淨值、盈餘、股利及相關資料。若有以盈餘或
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時,並應揭露按發放之股數追溯調整之市價及現
金股利資訊。 (附表九)
六、公司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應揭露公司章程所訂之股利政策及本次股
東會擬議股利分配之情形。預期股利政策將有重大變動時,應加以說
明。
七、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八、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
(一) 公司章程所載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成數或範圍。
(二) 董事會通過之擬議配發員工分紅等資訊:
1.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
2.擬議配發員工股票紅利股數及其占盈餘轉增資之比例。
3.考慮擬議配發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後之設算每股盈餘。
(三) 上年度盈餘用以配發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情形:應揭露上
年度盈餘分配時有關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實際配發情形
、原董事會通過之擬議配發情形及差異。
九、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情形:公司應敘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
,公司申請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期間、買回之區間價格
、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及金額、已辦理銷除及轉讓之股份數量、累
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及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
比率。 (附表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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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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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業務內容:
(一) 業務範圍:列明公司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及其營業比重、公司目前
之商品 (服務) 項目及計畫開發之新商品 (服務) 。
(二) 產業概況:說明產業之現況與發展,產業上、中、下游之關聯性,
產品之各種發展趨勢及競爭情形。
(三) 技術及研發概況: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投入之研發費用與
開發成功之技術或產品。
(四) 長、短期業務發展計畫。
二、市場及產銷概況:
(一) 市場分析:分析公司主要商品 (服務) 之銷售 (提供) 地區、市場
占有率及市場未來之供需狀況與成長性、競爭利基及發展遠景之有
利、不利因素與因應對策。
(二) 主要產品之重要用途及產製過程。
(三) 主要原料之供應狀況。
(四) 最近二年度任一年度中曾占進 (銷) 貨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客戶名
稱及其進 (銷) 貨金額與比例,並說明其增減變動原因。但因契約
約定不得揭露客戶名稱或交易對象如為個人且非關係人者,得以代
號為之。
(五) 最近二年度生產量值。 (附表十七)
(六) 最近二年度銷售量值。 (附表十八)
三、從業員工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從業員工人數、平均服務年
資、平均年齡及學歷分布比率。 (附表十九)
四、環保支出資訊: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因污染環境所受損失
(包括賠償) 及處分之總額,並說明未來因應對策 (包括改善措施)
及可能之支出 (包括未採取因應對策可能發生損失、處分及賠償之估
計金額,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其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
五、勞資關係:
(一) 列示公司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進修、訓練、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
,以及勞資間之協議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二) 列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並
揭露目前及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
者,應說明其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六、重要契約:列示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仍有效存續及最近年度到期之供銷
契約、技術合作契約、工程契約、長期借款契約及其他足以影響股東
權益之重要契約之當事人、主要內容、限制條款及契約起訖日期。 (
附表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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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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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
意見。 (附表二十二)
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包括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經營能力、獲利能
力、現金流量及槓桿度,並說明最近二年度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
公司若有編製合併報表者,得一併揭露合併財務比率分析。 (附表二
十三)
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察人審查報告。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表,含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資產負債表、損
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
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
六、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
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本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前項第六款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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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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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就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加以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事項,其應記載
事項如下: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
因及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
二、經營結果:最近二年度營業收入、營業純益及稅前純益重大變動之主
要原因及預期銷售數量與其依據,對公司未來財務業務之可能影響及
因應計畫。
三、現金流量:最近年度現金流量變動之分析說明、流動性不足之改善計
畫及未來一年現金流動性分析。
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對財務業務之影響。
五、最近年度轉投資政策、其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改善計畫及未來一
年投資計畫。
六、風險事項應分析評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下列事項:
(一) 利率、匯率變動、通貨膨脹情形對公司損益之影響及未來因應措施
。
(二) 從事高風險、高槓桿投資、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衍生性商品
交易之政策、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及未來因應措施。
(三) 未來研發計畫及預計投入之研發費用。
(四) 國內外重要政策及法律變動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五) 科技改變及產業變化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六) 企業形象改變對企業危機管理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七) 進行併購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八) 擴充廠房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九) 進貨或銷貨集中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十) 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股權之大量移轉或更
換對公司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十一) 經營權之改變對公司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十二) 訴訟或非訟事件,應列明公司及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實
質負責人、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及從屬公司已判決確
定或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
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處
理情形。
(十三) 其他重要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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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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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揭露下列有關會計師之資訊:
一、公費資訊: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會計師公費:
(一) 給付簽證會計師、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之非審計公
費占審計公費之比例達四分之一以上者,應揭露審計與非審計公費
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 (附表二十六之一)
(二) 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支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一年度之
審計公費減少者,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三) 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應揭露審計公費減
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第一目所稱審計公費係指公司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報告查核、核
閱、複核、財務預測核閱及稅務簽證之公費。
二、更換會計師資訊:公司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會計師情
形者,應揭露下列事項: (附表二十六之二)
(一) 關於前任會計師:
1.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
接受委任,或發行人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書者,
其意見及原因。
3.公司與前任會計師間就下列事項有無不同意見:
(1) 會計原則或實務。
(2) 財務報告之揭露。
(3) 查核範圍或步驟。
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詳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質,及公司之處
理方法 (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充分回答繼任會計師針對上述
不同意見之相關詢問) 與最後之處理結果。
4.如有下列事項,亦應加以揭露:
(1) 前任會計師曾通知公司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致其財務報
告無法信賴。
(2) 前任會計師曾通知公司,無法信賴公司之聲明書或不願與公司
之財務報告發生任何關聯。
(3) 前任會計師曾通知公司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資料顯示如擴大
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受損
,惟因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未曾擴大查核
範圍。
(4) 前任會計師曾通知公司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簽發或即將簽發
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損,惟由於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
,致該前任會計師並未對此事加以處理。
(二) 關於繼任會計師:
1.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期。
2.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會計處理方法
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
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加以揭露。
3.公司應將其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詢並取得繼任會
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露。
(三) 公司應將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 3 所規定事項函送前任會計師,
並通知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日內函復。公司應將前
任會計師之復函加以揭露。
三、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近一年內
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揭露其姓名、職
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之期間。
前項所稱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
之會計師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所
屬事務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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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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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記載事項:
一、關係企業相關資料:最近年度依本會所訂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
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所編製之關係企業合併營
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
二、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 內部控制聲明書。
(二) 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
三、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會通過重要決議有
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
四、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私募有價證券辦理情形,應揭露股東
會或董事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特定人選擇
之方式及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及自股款或價款收足後迄資金運用計畫
完成,私募有價證券之資金運用情形及計畫執行進度。 (附表二十七
)
五、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子公司持有或處分本公司股票情形。 (
附表二十八)
六、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股東會及董事會之重要決議。
七、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公司及其內部人員依法被處罰、公司對
其內部人員違反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之處罰、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
八、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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