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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Annual Report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歷史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民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0 條
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公司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
    料:
(一)董事、監察人:姓名、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
      司之職務、選(就)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及本人、配偶、
      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所具專業知識及獨立性之情
      形。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
      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各該前十名
      股東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
      占前十名股東之名稱及其持股比例。(附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姓名、主要經
      (學)歷、選(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
      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附表一之一)
(三)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最近二年
      度連續稅後虧損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最近年度董
      事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董事之酬金
      ;最近年度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
      個別監察人之酬金。(附表一之二及附表一之三)
(四)分別比較說明本公司及合併報表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支付本公司
      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
      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
      效之關聯性。
三、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近年度
      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
      訊。(附表二)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
      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
      (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一之一)
(三)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
      因。(附表二之二)
(四)履行社會責任情形:公司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服務
      、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安全衛生與其他社會責任活動所
      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情形。
(五)公司如有訂定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者,應揭露其查詢方式。
(六)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瞭解的重要資訊,得一併揭露
      。
(七)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1.內部控制聲明書。
      2.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
(八)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公司及其內部人員依法被處罰、公司
      對其內部人員違反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之處罰、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
      。
(九)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股東會及董事會之重要決議。
(十)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會通過重要決議
      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
(十一)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與財務報告有關人士(包括董事
        長、總經理、會計主管及內部稽核主管等)辭職解任情形之彙總
        。(附表二之三)
四、會計師公費資訊: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會計師公費:
(一)給付簽證會計師、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之非審計公
      費為審計公費之四分之一以上者,應揭露審計與非審計公費金額及
      非審計服務內容。(附表二之四)
(二)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支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一年度之
      審計公費減少者,應揭露更換前後審計公費金額及原因。
(三)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應揭露審計公費減
      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第一目所稱審計公費係指公司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報告查核、核
    閱、複核、財務預測核閱及稅務簽證之公費。
五、更換會計師資訊:公司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會計師情
    形者,應揭露下列事項:(附表二之五)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1.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
        接受委任,或發行人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書者,
        其意見及原因。
      3.公司與前任會計師間就下列事項有無不同意見:
     (1)會計原則或實務。
     (2)財務報告之揭露。
     (3)查核範圍或步驟。
        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詳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質,及公司之處
        理方法(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充分回答繼任會計師針對上述
        不同意見之相關詢問)與最後之處理結果。
      4.如有下列事項,亦應加以揭露:
     (1)前任會計師曾通知公司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致其財務報
          告無法信賴。
     (2)前任會計師曾通知公司,無法信賴公司之聲明書或不願與公司
          之財務報告發生任何關聯。
     (3)前任會計師曾通知公司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資料顯示如擴大
          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受損
          ,惟因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未曾擴大查核
          範圍。
     (4)前任會計師曾通知公司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簽發或即將簽發
          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損,惟由於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
          ,致該前任會計師並未對此事加以處理。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
      1.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期。
      2.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會計處理方法
        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
        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加以揭露。
      3.公司應將其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詢並取得繼任會
        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露。
(三)公司應將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 3  所規定事項函送前任會計師,
      並通知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日內函復。公司應將前
      任會計師之復函加以揭露。
六、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近一年內
    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揭露其姓名、職
    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之期間。所稱簽證會
    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會計師持
    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
    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七、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比例超
    過百分之十之股東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股權移轉或股權質
    押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公司、董事、監
    察人、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股東之關係及所取得或質押股數。(附
    表三)
八、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其相互間為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
    人或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資訊。(附表三之一)
九、公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
    同一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數,並合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附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