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by Foreign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歷史名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民國 97 年 08 月 1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退回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
一、申報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事者。
二、簽證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者。
三、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其保留意見影響財務報告之允
    當表達者。
四、律師出具之法律意見書,表示有違反法令,致影響有價證券之募集與
    發行者。
五、證券承銷商出具之評估報告,未明確表示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計
    畫之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者。
六、違反或不履行申請股票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時之承諾事項,
    情節重大,迄未改善者。
七、本會為保護公益認為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