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by Foreign Issuers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退回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 一、申報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事者。 二、簽證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者。 三、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其保留意見影響財務報告之允 當表達者。 四、律師出具之法律意見書,表示有違反法令,致影響有價證券之募集與 發行者。 五、證券承銷商出具之評估報告,未明確表示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計 畫之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者。 六、違反或不履行申請股票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時之承諾事項, 情節重大,迄未改善者。 七、本會為保護公益認為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