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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by Foreign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歷史名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民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5 條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依規定檢齊相關書件提出申報,於本會
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但外國發行
人辦理下列案件或於最近一年內取具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
等報告,申報生效期間縮短為七個營業日:
一、募集與發行普通公司債或第二上市(櫃)公司以股東持有之已發行股
    份於本國公開招募並發行股票或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
二、外國發行人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向本會申報其股票第一
    上市或第一上櫃契約後,辦理初次上市、上櫃前公開銷售之現金增資
    發行新股。
因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或為保護公益而有必要者,本會
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外國發行人所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於未經
本會通知停止其申報生效前,自行完成補正者,自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
收到補正書件即日起屆滿第一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
外國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或股票,因變更發行價格,於申
報生效前檢齊修正後相關資料,向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者,仍依第
一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不適用前項規定。
外國發行人於停止申報生效送達日起,得就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提出補正
,如未再經本會通知補正或退回案件,自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補正
書件即日起屆滿第一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
外國發行人經本會停止其申報生效後,自停止申報生效函送達即日起屆滿
十二個營業日,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或雖提出解除申請
而仍有原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者,本會得退回其案件。
第 9 條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經申報生效後,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受讓本國公司股份、依法律規定合併或收購本國公司而發行股票、
    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及發行普通公司債者外,須委託金融機構代收
    價款,存儲於所開立之專戶,並應於價款開始收取前,與代收及專戶
    存儲價款行庫分別訂定委託代收價款合約書及委託存儲價款合約書,
    且於訂約之日起二日內,將訂約行庫名稱、訂約日期等相關資料輸入
    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其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不得由行庫之同一
    營業單位辦理。俟收足價款後始得動支,並於收足價款之日起二日內
    將收足價款之資訊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二、有價證券除不印製實體者外,應經簽證。其簽證事項得準用公開發行
    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規定。但發行臺灣存託憑證全數
    以大面額憑證送存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採帳簿劃撥發行並限制領回者
    ,或外國發行人於所屬國及上市地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未規定應經
    簽證,且其本次募集與發行之有價證券經公正第三人認證者,不在此
    限。
三、資金運用計畫項目變更或個別項目金額調整,而致原個別項目所需資
    金減少金額合計數或增加金額合計數,達所募集資金總額之百分之二
    十以上者,應報中央銀行核准後,辦理計畫變更,並將相關資訊於本
    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
四、發生依上市地國政府法令及其證券交易所規章之規定即時公告之重大
    情事者,應同時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前項第一款募集款項之匯出,應由主辦證券承銷商依管理外匯條例相關規
定辦理。
第 18 條
募集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應備置公開說明書,其內容除依外國發行人所
屬國及上市地國法令規定編製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臺灣存託憑證發行計畫及其約定事項。
二、證券承銷商評估總結意見。
三、保管契約(或其他保管文件)及存託契約之主要內容。
四、外國發行人所屬國及上市地國有關外國人證券交易之限制、租稅負擔
    及繳納處理應注意事項。
五、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或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持有人得行使
    之權利或限制事項。
六、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有價證券在所上市證券交易市場最近六個月之最
    高、最低及平均市價。但上市期間未滿六個月者,為該上市期間之最
    高、最低及平均市價。
七、其他重要約定或本會要求或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第 52 條
第二上市(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應備置公開說明書,其內容除依外
國發行人所屬國及上市地國法令規定編製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及集團簡介、集團架構、風險事項、股本、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及主要股東資料)。
二、營運概況(包括業務範圍、競爭策略、業務目標、策略及計畫、市場
    、生產及銷售概況、重要契約及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三、發行計畫、資金運用計畫(包括本次發行價格之訂定方式、資金運用
    計畫分析)及其約定事項。
四、財務概況(包括最近五年度簡明財務資料、財務報表、財務狀況及經
    營結果之檢討分析暨其他重要事項)。
五、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六、證券承銷商之評估總結意見。
七、律師出具之法律意見書。
八、代辦股務機構。
九、保管契約之主要內容。
十、外國發行人所屬國及上市地國有關外國人證券交易之限制、租稅負擔
    及繳納處理應注意事項。
十一、股票在所上市證券交易市場最近六個月之最高、最低及平均市價。
      但上市期間未滿六個月者,為該上市期間之最高、最低及平均市價
      。
十二、股東行使權利之方式。
十三、其他重要約定或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