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Press Conferences Concerning Material Information of Listed Companies
本作業程序依本公司與上市公司簽訂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第二條及與第一 上市公司簽訂之外國股票上市契約第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本作業程序所稱上市公司係指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之上市公司 及第一上市公司;所指「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重大訊息,係指上市公 司主動提供或本公司主動查證之下列事項: 一、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 債信情事者。 二、上市公司及其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 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三、嚴重減產或全部停工者。 四、有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其子公司董事會決議依相關法令進行破產 、重整之聲請,或經他人向法院提出破產、重整之聲請;或經法院依 有關法令對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 六、重要備忘錄或策略聯盟或與其他公司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 或解除者、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或完成新產品開發。 七、董事會決議減資、合併、撤銷合併、分割、收購、股份受讓、解散、 參與設立或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或參 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嗣後召開之股東會因故無法召開 或否決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議案者,惟符合企業併購法第十 八條第六項且被併購者為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拾億元之未上市(櫃 )公司及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九條規定進行併購者除外。 八、有發生重大之內部控制舞弊、非常規交易或資產被掏空者。 九、上市公司與債權銀行召開協商會議,其協商結果確定時。 十、(本款刪除) 十一、(本款刪除) 十二、上市公司與關係人間交易事項: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金融機構之債 權,每筆交易或一年內與同一相對人交易累積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營建業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 用之不動產,其每筆交易或一年內與同一相對人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者。 十三、(本款刪除) 十四、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或環境污染情事遭主管機關處分,其獲 保險理賠之預估損失,超過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 三億元以上者。 十五、(本款刪除) 十六、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投資人所提供訊息有足以影響上市公司之有價 證券行情者。 十七、(本款刪除) 十八、(本款刪除) 十九、金融控股公司經其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或因違反相關法規而經其主 管機關處罰,或對其子公司喪失法定之控制性持股,經其主管機關 限期命其改正者。 二十、(本款刪除) 二十一、(本款刪除) 二十二、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申請終止其有價證券上市買賣者。 二十三、(本款刪除) 二十四、上市公司持有其上市(櫃)子公司之股份逾該子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七十者;或上市公司其已發行股份總數或 資本總額百分之七十為另一已上市(櫃)之公司持有者。 二十五、其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或其他經公司董 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 上市公司之未上市(櫃)重要子公司遇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視同上市公 司重大訊息,所稱「重要子公司」係指上市公司所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 則定義之子公司於最近二年度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資料以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為依據)或會計師認為其對受查公司財務報告影響重 大之子公司: (一)上市公司之營業收入來自單一子公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二)上市公司之主要原料或主要商品,其數量或總進貨金額來自單一子 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三)上市公司之總產值(含自製、委外及外購等)來自該單一子公司達 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四)上市公司對該單一子公司之原始投資金額累計達上市公司財務報告 所列示股本百分之四十且三億元以上者。 (五)上市公司對單一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金額合計達淨值百分之 四十且三億元以上者。 (六)單一子公司稅前損益占上市公司合併報表之稅前損益達百分之五十 且三億元以上者。 上市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其未上市(櫃) 之被控股公司或子公司;上市公司屬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者,其未上市 (櫃)之國內母公司,遇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視同上市公司重大訊息。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係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四款一至三目所稱之 子公司,以及經金融控股公司簽證會計師認為對財務報告影響重大之其他 子公司。
上市公司有前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或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前條各款情事 與事實不符者,應填具「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申報書」(附表一)載 明訊息內容,迅送本公司處理;除非經本公司認為有暫緩處理之必要,應 迅速指派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於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次一營業日前 親赴本公司或採視訊方式召開記者會,向新聞界提出說明。若國外法令對 上市公司依本作業程序所應代為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有時間限制之規 定時,上市公司得配合國外企業之時限同時對外辦理。 第一上市公司除可指派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外,亦得指派其在我國之訴訟 及非訟代理人或獨立董事依前項規定召開記者會。 上市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一、二、七、十九及二十二款情事或其他本公司 認為重大事項者,應指派前述人員親至本公司召開記者會,不得以視訊方 式為之。 上市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情事時,應於董事會決議日最近之非交 易時間內赴本公司召開說明記者會,參與之上市櫃公司如有一家以上者應 同時召開,遇有特殊情況無法即時召開並報經本公司核准者,應立即將該 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即時補行召 開說明記者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