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Guidelines for Securities Brokers in Reporting Failed Trades and Defaults by Principals
貳、違約申報作業 委託人不如期履行交割義務者,即為違約,證券經紀商應依下列規定 向本公司申報,同時通知委託人。 一、電腦傳輸: (一) 輸入時間: 1.證券經紀商經確認委託人發生違約情事時,應即行將違約資訊輸 入本公司電腦,賣出證券違約者,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第一營業 日下午六時,買進價金違約者,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 下午六時;但於星期一至星期五因銀行作業致逾下午六時始行知 悉應付價金不足者,亦應即行輸入,至遲不得逾下午八時,並於 次日檢具銀行證明文件函報本公司憑核。 2.委託人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者,證券經紀商申報其遲延交割且未 如期履行交割義務時,前目規定之輸入時間,至遲不得逾成交日 後第三營業日下午六時。 3.證券經紀商依第一目、第二目規定之時間輸入資料者,可於次日 上午八時三十分自行收檔查詢委託人違約資料內容及由本公司依 其資料於次日下午之公告事項資訊系統中揭示之。 4.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 於受災區域內之證券經紀商電腦傳輸申報作業,比照本公司「天 然災害侵襲時應否休市之處理措施」所訂應屆交割事務處理規定 辦理。 (二) 偶發事故: 因偶發事故致電腦輸入線路無法傳輸時,證券經紀商應即以電話通 知本公司交易部,並將應行輸入資訊作成書面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 章後以電話傳真方式送達本公司,嗣由本公司據其內容補行輸入。 二、違約函報: 證券經紀商同一申報日同一委託人違約金額總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上者,除依前項向本公司申報外,另有營業細則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 定之違約情事,均應依下列規定,函報本公司備查。 (一) 函報內容: 1.委託人姓名。 2.帳號。 3.身分證統一編號。 4.住址。 5.違約事實。 (二) 檢具下列文件影本: 1.身分證 (正、反面) 。 2.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 (正、反面) 。 3.委託書。 4.買賣報告書。 5.交割憑單。
伍、違約處理作業: 一、證券經紀商依營業細則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申報委託人違約時,應即代 辦交割手續,其因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代價,應於委託人違約之次 一營業日開始在本公司市場委託他證券經紀商予以處理,因之所生損 益並依受託契約準則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同一委託人委託買進及賣出有價證券均未履行交割義務時,證券經紀 商仍應分別申報違約,並就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代價全數委託其他 證券經紀商予以處理不得自行沖抵。但同一違約申報日之同帳戶、同 種類有價證券,證券經紀商得就同數額部分為買賣相抵之方式處理。 三、證券經紀商為前項處理後,應即將處理之相關資訊於當日下午六時前 ,輸入本公司電腦,並通知委託人。 四、證券經紀商依營業細則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申報委託人違約後,應依同 條第六項所定時間自本公司市場買回處理,再據以對委託人追償。 五、證券經紀商依第一項規定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屬同一違約期間之合 計張數達該標的證券已發行股數百分之五以上且達該標的證券申報違 約前二十交易日之日平均量以上之情事者,證券經紀商得採下列方式 擇一處理: (一) 於確定委託人違約之次一營業日開始連續三個營業日,如無法全部 反向處理完畢,經與委託人雙方達成協議或通知委託人,證券經紀 商得視市場狀況,依協議或通知內容,於一百八十天內予以反向處 理完畢,並將協議或通知之情事函報本公司備查。 (二) 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協議訂定價格以為計算損益依據者,應將雙方 達成協議之協議書函報本公司備查。 六、證券經紀商未依前開規定處理者,本公司得依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六 條規定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