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Guidelines for Securities Brokers in Reporting Failed Trades and Defaults by Principals
貳、違約申報作業 委託人不如期履行交割義務者,即為違約,證券經紀商應依下列規定 向本公司申報,同時通知委託人。 一、電腦傳輸: (一)輸入時間: 1.證券經紀商經確認委託人發生違約情事時,應即行將違約資訊輸 入本公司電腦,賣出證券違約者,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第一營業 日下午六時,買進價金違約者,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 下午六時;但於星期一至星期五因銀行作業致逾下午六時始行知 悉應付價金不足者,亦應即行輸入,至遲不得逾下午八時,並於 次日檢具銀行證明文件函報本公司憑核。 2.委託人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者,證券經紀商申報其遲延交割且未 如期履行交割義務時,前目規定之輸入時間,至遲不得逾成交日 後第三營業日下午六時。 3.鉅額買賣採成交日當日交割者,證券經紀商確認委託人發生違約 情事時,應即行將違約資訊輸入本公司電腦,至遲不得逾成交日 下午二時三十分。 鉅額買賣採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交割者,證券經紀商確認委託人 發生違約情事時,應依第一目、第二目規定辦理。 4.證券經紀商依第一目、第二目、第三目規定之時間輸入資料者, 可於次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自行收檔查詢委託人違約資料內容及由 本公司依其資料於次日下午之公告事項資訊系統中揭示之。 5.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 於受災區域內之證券經紀商電腦傳輸申報作業,比照本公司「天 然災害侵襲時應否休市之處理措施」所訂應屆交割事務處理規定 辦理。 (二)偶發事故: 因偶發事故致電腦輸入線路無法傳輸時,證券經紀商應即以電話通 知本公司交易部,並將應行輸入資訊作成書面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 章後以電話傳真方式送達本公司,嗣由本公司據其內容補行輸入。 二、違約函報: 證券經紀商同一申報日同一委託人違約金額總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上者,除依前項向本公司申報外,另有營業細則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 定之違約情事,均應依下列規定,函報本公司備查。 (一)函報內容: 1.委託人姓名。 2.帳號。 3.身分證統一編號。 4.住址。 5.違約事實。 (二)檢具下列文件影本: 1.身分證(正、反面)。 2.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正、反面)。 3.委託書。 4.買賣報告書。 5.交割憑單。 三、證券經紀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有價證券,委託人不履行交割義 務而發生違約時,證券經紀商申報違約應以委託人買賣帳戶為之。
參、遲延交割申報及撤銷作業: 委託人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於交易確認中,遇兩地假日交錯、電信 中斷或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保管機構未收到交割指令或交割指令與 成交報告不符之情況,未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下午六時完成交割, 可資證明者,證券經紀商應將遲延交割資料即時輸入本公司電腦,並 於次一營業日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公司函報;鉅額買賣採成交日後 第二營業日交割者亦同。 前項經證券經紀商向本公司申報遲延交割在案者,委託人就賣出證券 或買進、賣出證券價金相抵後之應付價金,在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下 午六時前,如期履行交割義務者或經證券經紀商申報錯帳者,證券經 紀商應即向本公司申報撤銷遲延交割之紀錄。
肆、遲延交割處理作業: 一、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如遇委託人應屆交割日,則應代辦 交割手續,其因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代價,應於委託人如期履行交 割義務時,將證券返還代辦交割時之借券,至代價則抵充代辦交割支 付之價款。 二、證券經紀商因遲延交割產生之借券、代付款項及其他相關費用時,委 託人應於如期履行交割義務時一併返還證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