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Guidelines for Securities Brokers in Reporting Failed Trades and Defaults by Principals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違約錯帳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民國 100 年 08 月 2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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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違約申報作業委託人不如期履行交割義務者,即為違約,證券經紀商
    應依下列規定向本公司申報,同時通知委託人。
一、電腦傳輸:
(一)輸入時間:
      1.證券經紀商經確認委託人發生違約情事時,應即行將違約資訊輸
        入本公司電腦,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但
        因銀行作業致逾上午十一時始行知悉應付價金不足者,亦應即行
        輸入,至遲不得逾下午八時,並於次日檢具銀行證明文件函報本
        公司憑核。
      2.委託人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者,證券經紀商申
        報其遲延交割且未如期履行交割義務時,前目規定之輸入時間,
        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下午六時。
      3.證券經紀商確認鉅額買賣委託人發生違約情事時,應依第一目、
        第二目規定辦理。
      4.證券經紀商依第一目、第二目規定之時間輸入資料者,可於次日
        上午八時三十分自行收檔查詢委託人違約資料內容及由本公司依
        其資料於次日下午之公告事項資訊系統中揭示之。
      5.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
        於受災區域內之證券經紀商電腦傳輸申報作業,比照本公司「天
        然災害侵襲處理措施」所訂應屆交割事務處理規定辦理。
(二)偶發事故:
      因偶發事故致電腦輸入線路無法傳輸時,證券經紀商應即以電話通
      知本公司交易部,並將應行輸入資訊作成書面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
      章後以電話傳真方式送達本公司,嗣由本公司據其內容補行輸入。
二、違約函報:
    證券經紀商有營業細則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違約情事或依本公司
    受託辦理上市證券拍賣辦法參與競買之委託人不如期履行交割義務者
    ,均應依下列規定,函報本公司備查。
(一)函報內容:
      1.委託人姓名。
      2.帳號。
      3.身分證統一編號。
      4.住址。
      5.違約事實。
(二)檢具下列文件影本:
      1.身分證(正、反面)。
      2.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正、反面)。
      3.委託書。
      4.買賣報告書。
      5.交割憑單。
三、證券經紀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有價證券,委託人不履行交割義
    務而發生違約時,證券經紀商申報違約應以委託人買賣帳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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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遲延交割申報及撤銷作業:
    委託人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未依時限完成交割且
    證券經紀商未申報違約者,證券經紀商應將遲延交割資料於成交日後
    第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輸入本公司電腦。
    前項遲延交割之處理,證券經紀商應有詳實之紀錄。
    經證券經紀商向本公司申報遲延交割在案者,委託人就賣出證券或買
    進、賣出證券價金相抵後之應付價金,在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下午六
    時前,如期履行交割義務者或經證券經紀商申報錯帳者,證券經紀商
    應即向本公司申報撤銷遲延交割之紀錄。